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法定事項的規定
公司在運營中,出質人把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物而設立質押,股權質押後可以對公司增資嗎,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股權質押後能否增資的內容,歡迎閱讀。
股東出質的股權數額在設立或者變更時,一般不小於被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是質權人依法放棄質權的除外,這一放棄,包括對出質的股權數額小於被擔保債權數額的差額的權利的部分放棄,甚或是全部質權放棄,可結合上述質押率的闡釋作進一步分析。
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後,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後,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可以轉讓債務或者債權,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該股權不得轉讓,出質人也不得減少相應擔保的出資,但是可以依法增資。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轉讓的,在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時,除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檔案外,還應當提交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檔案。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出質人減少相應出資的,除按照規定提交檔案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外,還應當同時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只能是公司名稱的變更,且應進行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後進行股權出質變更登記,而非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所以採用“公司名稱更改”一詞,以免引起語言歧義;
以國有股權出質後,因質權實現導致國有出質股權轉讓的,在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時,須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提交材料。
股權出質後股權所在公司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引發的問題分兩種情形。
1、是股權所在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情形。股權出質後,股權所在公司可以增加註冊資本,並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按照原比例增資的,出質股東持有的股權增加,但持有的股權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出質的股權依然按照質權合同和股權出質登記明確的數額,未發生變化。債務到期未清償的,質權人依然可就已出質的股權行使質權;不按原比例增資的,出質股東持有的股權保持不變或增加,持有的股權佔註冊資本的比例發生變化。但是,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是股權數額,而非股權比例,即質權合同和出質登記應當明確為有限責任公司中的XX萬元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XX萬股。出質的股權依然按照質權合同和股權出質登記明確的數額,未發生變化。
2、是股權所在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情形。股權出質後,股權所在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並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公司註冊資本減少導致出質股東享有的股權相應減少的,應當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委託書、關於出質股權數額變化的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未導致出質股東享有的股權相應減少的,即其他股東減少出資的,出質股權未發生變化。
股權質押後可以轉讓的情況
股權質押後,在解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從合同法及公司法規定角度來說,公司股權質押後可以簽訂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將股權進行轉讓,但是股權變更登記除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否則是無法進行變更登記的,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股權轉讓方應當告知受讓方股權質押的實際情況,防止構成欺詐;
2、對受讓方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可能無法履行。如果股權出質所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該股權可能會被拍賣用於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