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假冒商標的處罰是怎樣的
假冒商標有什麼處罰嗎?認定了假冒商標後如何進行處罰?小編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標的處罰方法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如何認定假冒商標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如何懲處
根據刑法第213條的規定,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第220條的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213條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立案標準
1、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3、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1***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3***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1***、***3***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3***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絡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一個完整的商標是如何構成的
到底用什麼註冊商標好呢?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文字、字母、圖形、數字等元素已經足夠我們發揮充分的想象,千變萬化任意組合成各種各樣的商標來。選擇的機會越多,越讓人不知所措。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別作用,商標唯一的要求是要有顯著性。不管是用文字還是圖形或者是他們的組合搭配,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醒目、好記、好認,讓人容易認出、儘快記住,這其實也是顯著性的最起碼要求。
顯著性的要求其實是非常低的,但是現實中還是有的商標因為缺乏顯著性而被商標局駁回,一般來講商標僅以簡單的一兩個字母構成,或者由簡單一兩個數字構成將因為過於簡單被認為缺乏顯著性,圖形商標如果以簡單的線條或簡單的幾何圖形作為商標也會被認為缺乏顯著性。商標因為簡單可能被認為缺乏顯著性,也不是越複雜越好,如果商標過於複雜,使人難以準確的記憶也將被認為缺乏顯著性,比如我們有時可以看到一些店名由一堆沒有幾個人認識的偏僻字組成,大家根本不認識,更別說記憶了,如果將這一堆幾乎無人認識的偏僻字作為商標將會被認為缺乏顯著性。
現實中很多公司喜歡使用英文的簡寫,老闆們希望將簡寫註冊為商標,如果只用兩個字母作為商標註冊,將會因為過於簡單缺乏顯著性而不能獲得註冊,怎麼辦呢?其實可以很容易變通,可以將字母變形為圖形,再加上一些顏色,那麼顯著性就有了,避免了過於簡單沒有顯著性的嫌疑。還有的公司喜歡使用單純圖形作為商標,儘管商標可以用單純的圖形和單純的顏色組合等來註冊,但是獲得註冊後,別人該怎麼稱呼這個商標呢?就象一個人大家都認識卻沒有名字,大家不知道怎麼叫他好。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最好不用單純的圖形來註冊商標,應當給商標加上一個中文或英文的名字,設計成組合商標來註冊。
如何解決域名糾紛
有觀點認為域名屬於特殊的商標,應由商標法規範;也有觀點認為域名雖不是商標,但應作為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受智慧財產權法的規範;還有觀點主張應新創獨立的“域名權”以規範相關行為。
域名與商標關係密切,但區別甚大,不宜簡單地將商標外延擴充套件至域名;域名糾紛的情況複雜,僅靠智慧財產權法調節遠遠不夠;而面對新情況,動輒設立新的法律權利,忽視對法律適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現代社會,更有“朝令夕改”之虞。
在解決域名糾紛中應遵循一套法律體系,即:關於域名的司法解釋和其它規定;關於商標權的法律規定;誠實信用和社會公益原則。適用這一套法律體系有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是層級性,即先看是否違反關於域名的司法解釋和其它規定,再看是否違反關於商標權的法律規定,最後看是否違反法律原則。這是遵循特殊優於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 其次是防禦性。原告只能以此為維權依據,超越這些規範的請求則屬於權利的濫用,將造成新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