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罪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構成要件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要保護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有的表現為生產或製造假冒商標,有的表現為銷售假冒商標,在實際生產中,較多的是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這些都無一例外地侵害了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而且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在客觀上使得大量的偽、劣、次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衝擊,造成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雖然自己本身並沒有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費者,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濟上支援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強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 第 38 條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這種商品多屬偽、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謂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即必須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商品。如果故意銷售的商品是假冒非註冊商標偽商品,或者與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展於同一種,就不能構成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銷售,是指以採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託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採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銷售的商品不應是自己生產、製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銷售的不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如是沒有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商標但不是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註冊商標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註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他人註冊商標但不是使用在與該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的商品等,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之後又加以出售,構成犯罪的,則分別觸犯了兩個罪名,兩者之間具有吸收關係,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從二者的法定刑來看,兩者處罰相同,難以說出誰輕誰重。考慮到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其假冒商標行為的後續及延伸,因此,對假冒商標後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為宜,處罰則應從重,不能數罪併罰。如果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謀,事後對假冒商標的商品代為銷售的,也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

  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金額數額必須達到較大,才構成犯罪。雖有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但銷售金額不屬於數大,不構成本罪。所謂銷售金額,是指銷售者出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沒有扣除成本、稅收等的所有違法收入。它既不同於違法所得,後者是扣除成本的實際獲利數額,也不等同於經營數額,行為人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完全賣出,銷售金額就是經營數額。如果沒有賣出就被查獲,這裡則只有經營數額而無銷售金額。沒有銷售金額或者雖有銷售金額但數額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論處,但這並非絕對不能按犯罪處理。如果犯罪情節惡劣,如屢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銷售金額將特別巨大,危害嚴重的,則應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指出,已經銷出,但購買人因種種原因還未付給銷售金額,則不是沒有銷售金額,對之,構成犯罪,應是既遂,而非未遂。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知”的範圍不能要求過於狹窄,“明知”並不等於“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這是由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流通是處於非法狀態,經營者在交易時往往是心領神會,無須挑明,另外還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藉口不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的標準主要是, ***1***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2*** 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於市場上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 ***3*** 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已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假冒商標特點是什麼?

  假冒商標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嚴重問題。假冒商標產品一度遍佈市場,冒牌貨幾乎無處不在,嚴重干擾了企業創優質、保品牌,樹立商標名譽的正當競爭。踐踏馳名商標,侵犯商標註冊人的正當利益,欺騙消費者,妨害消費者對商品的正常使用,有些甚至威脅到了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對外貿易中,由於名牌聲譽被破壞,有些已失去市場,還帶來了國際糾紛,影響了我國的國際聲譽。

  假冒商標如何預防?

  預防假冒商標的行為發生,遏制商標侵權,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它涉及到多部門、多層面、多環節,可以說它是一個系統工程。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繼續加大商標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逐漸增強公民的商標品牌觀念,為預防假冒商標犯罪的發生提供思想上的基礎。

  2、工商、質檢、公安執法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協調機制,形成整治合力。在“打假”活動中既要查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也要堅決查處假冒商標的行為。

  3、強化對印刷業、廣告業、標牌行業,特別是這些行業中的個體、承包企業的動態管理,徹底從源頭上堵截、打擊、取締非法印刷、偽造註冊商標和商標標識的活動。

  4、註冊商標所有人,特別馳名商標所有人要加強註冊商標的自我保護意識。通常可採取以下保護措施:

  注意使自己的註冊商標能夠覆蓋同類商品,儘可能避免近似商標被他人註冊,國內註冊商標在國外被他人註冊;

  在增設分廠、聯營廠或建立合資企業時,允許使用或轉讓商標專用權,或以商標專用權折抵出資額時,手續要齊全、合法,允許他人使用的範圍要做到適度控制;

  在發現自己的註冊商標被假冒時,既可以自行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被予以賠償,但也要及時向公安部門控告,使用《刑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