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2***
三、我國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立法完善建議
(一)釐清商標淡化的概念
概念是認識事物的基礎,認清商標淡化行為的概念,才能進一步地深入分析各種商標淡化問題。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是現在理論界對商標淡化的定義。這一個定義表明,在商標淡化行為認定的時候存不存在競爭關係並不影響認定的結果。也就是說不管是在相同或相類似還是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都有存在商標淡化的可能性。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對商標淡化做定義解釋的時候,可以參考《美國聯邦商標反淡化法》中對商標淡化行為的全面定義。
(二)應用淡化理論認定商標淡化行為
各國在立法的時候已經引用商標淡化理論,但是我國在雜亂無章的規定中沒有明確地體現出商標淡化理論。例如,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規定在與未註冊馳名商標相同相類似或不相同不相類的商品或服務上,未經授權使用與未註冊馳名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容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致使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有收到損害的可能的情形。《商標法實施案例》中也提到相關的商標侵權行為,但是在這些規定中並沒有真正的直接使用“淡化”一次,而只是拘泥在防止“混淆”這個方面,顯然這些都不能真正地體現商標反淡化的真正含義。因此筆者認為在考慮商標淡化行為的時候要更加全面地考慮行為是否對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獨特性產生了削弱,而不僅僅侷限於可能會造成混淆或誤解。
現在世界各國關於馳名商標反淡化的保護有三種立法模式,分別是德國和英國的商標法立法模式,希臘的不正當競爭法立法模式,美國的單獨立法模式。經過長久的適用和比較,唯美國的單獨立法模式可以全面地保護馳名商標,切實地維護了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護程度相對其他立法模式來說是最高的。那麼我國是否能夠借鑑美國的經驗,對馳名商標採取單獨立法的模式呢?筆者認為現階段的中國國情並不具備單獨立法的條件和環境。首先,馳名商標淡化理論進入我國理論界的時間並不長,學者們對淡化理論的認識和研究都比較表面,不夠深入。沒有良好的立法環境,便不能為商標反淡化提供現實的基礎。其次,採取單獨立法的模式不利於我國經濟全面的發展。加入了WTO之後,世界的各大品牌不斷地進入中國的市場,衝擊著民族品牌市場。如果採用單獨立法的模式便會削弱民族品牌的實力,使民族品牌不足以抗衡強大的國際品牌,不利於國內經濟的長遠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單獨立法的模式並不適用於我國,而應該採取專設章節的辦法來保護馳名商標反淡化。
著名品牌“娃哈哈”申請註冊了“娃哈哈”這一個商標,為了防止他人模仿或者翻譯,把一系列諸如“哈娃娃”等相似或可能被競爭對手窺伺的其他商標都通通註冊了。這一種做法是為了防止任何第三人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註冊並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類似的商標,避免其降低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商標所有權人除了可以在其商品上申請註冊原商標外,還可以在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分別申請註冊,原來的商標我們稱為主商標,在不相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稱為防禦商標。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建立防禦商標制度,使這些防禦商標能夠合法化、制度化。
(五)擴大反淡化保護的範圍
筆者認為,面對變化多端的商標淡化形式,擴大對商標保護的範圍勢在必行,因此必須加快反淡化保護措施及制度的完善。許多國家在立法時認為註冊只是認定馳名商標的一個必要條件,保護馳名商標反淡化不應該過多地關注該商標是否已經註冊。《巴黎公約》明確提出商標的馳名不會受到該商標是否註冊的條件限制。除此之外,《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草案)》在規定商標的註冊領域的時候也沒有把馳名商標限制在內。可見,在完善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範圍時,不僅要保護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還要保護未註冊的馳名商標。
網路的廣泛應用為企業和商家開發了更廣闊的銷售市場,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商家都會在網路上建立自己的網站來進行銷售或者宣傳。因此,建立網站時所註冊的域名便顯得尤為重要,因為它是屬於某特定企業或者某一商家的,是企業和商家的專屬標誌,其所特有的顯著性和獨特性和商標具有同樣的商業價值。利益的趨勢下,馳名商標被其他企業或者商家用作域名而被搶先註冊的情況屢見不鮮,對於馳名商標所有權人來說是重大的經濟損失。筆者認為對於這樣的情況,應該立法禁止他人在註冊域名的時候禁止使用馳名商標。但是我國法律在這一方面卻沒有任何規定,顯得一片空白,因此在商標反淡化保護制度完善的時候必須誇大保護範圍,減少淡化帶來的嚴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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