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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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馳名商標原則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馳名商標如何保護
關於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嚴格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條規定中。
如第八條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大量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第九條則規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絡,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第十條規定,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眾誤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此外,第十二條又特別規定,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稱商標為馳名商標的,系欺騙公眾之行為,視情節予以處罰。
除此之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近又明確表示,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記與馳名商標相同與企業名稱,即使企業名稱是馳名商標認定之前登記的也同 樣屬於侵權行為,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消。上述規定表明,即使從國際標準衡量,我國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及保護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國在加入WTO程序中對於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心。
然而,由於當前所處的特定歷史時期,管理當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強調對國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因為國外馳名商標在國內的屢被仿冒,已演變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國際問題。事實上,國外馳名商標依上述規定獲得的保護可能與保護力度,不僅要大大高於國內普通商標,甚至也遠高於國內馳名商標,管理當局心態的傾向性由此可見一斑。管理規定的異常嚴格不過是這種時代釀就的複雜心態的具體體現,並從另外一個角度產生出新的問題,其中最明顯的莫過於,如此力度的保護客觀上為某些國外知名企業的非馳名商標濫用馳名商標的保護效應提供了相當程度的制度便利,將其稱為對馳名商標保護效應的搭便車現象。
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承擔什麼責任
被告使用的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援:
***一***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請求撤銷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註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並不馳名的。
當事人請求保護的未註冊馳名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註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於商標馳名的認定,僅作為案件事實和判決理由,不寫入判決主文;以調解方式審結的,在調解書中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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