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立法狹義概念

  法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狹義的法是指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律規範

  規範一般可以分為技術規範和社會規範兩大類。法律規範是社會規範的一種。法律規範是國家機關制定或者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般行為規則,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技術規範是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物件的行為規則。

  法律規範與其他社會規範區別:

  ***1***法律規範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其他社會規範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

  ***2***在一定的國家中,只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範。其他的社會規範則不同,在同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範,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

  ***3***除習慣法之外,法律規範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檔案***如法律、命令等***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其他社會規範則不一定採用正式檔案的形式。

  ***4***法律規範是一般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適用於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隻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則。

  法律規範由假定、處理和制裁3個要素構成。假定是指適用法律規範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範都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出現,而適用這一法律規範的這種條件就稱為假定。處理是指行為規範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允許做什麼。這是法律規範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規範的主要內容。制裁是指對違反法律規範將導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法律規範這3個組成部分密切聯絡並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個部分規定在一個法律條文中,也可以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

  ***三***法的本質

  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任何個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階級的共同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決定於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這種物質生活條件構成法的基礎。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體現在3個方面:

  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

  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

  3.意志內容的統一性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範圍,是指法律規範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發生效力。

  1.關於人的效力

  法律對什麼人發生效力,各國立法原則不同,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法律只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於外國人;外國人僑居法院地國,也不適用該國法律。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法律規範在該國主權控制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絕對效力。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外國人仍要適用其本國法律;特別是依照國際慣例和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仍適用其本國法律。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採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2.關於地域的效力

  這是指法在什麼地域範圍內發生效力,即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確定法對人的效力,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即在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如駐外使領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和飛機。凡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一般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如全國人大及其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除有特殊規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國有效。二是在區域性地區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該地區有效,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3.關於時間的效力

  這是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自法律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如《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公佈,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規定法律公佈後到達一定期限時生效。

  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並不是絕對的,出於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如我國《刑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

  安全生產法的特徵

  法所表現的意志首先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但又不單純是意識形態,而是一種社會規範。它為人們規定一定的行為規則,指示人們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即規定人們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而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相互關係。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在其發生作用的範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社會規範很多,諸如道德、風俗習慣、宗教教規,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規章等。法與上述社會規範不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這表現在法具有如下特徵:

  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式制定的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