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具體的目的有很多,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亦稱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要科學地確定《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必須從當前我國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出發,準確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產法律問題,有的放矢,符合實際。當前各類安全生產問題紛繁複雜,但其中影響最大、危害最嚴重的主要有4個:
一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薄弱。
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生產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三是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
四是安全生產問題嚴重製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這既是《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方針原則、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條文都是圍繞這個立法宗旨確定的。
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自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實施的安全生產基本方針,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
《安全生產法》關於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六先”,即:
***1***安全意識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責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隱患預防在先。
***6***監督執法在先。
注:可結合“安全生產五要素”來理解,融會貫通。安全生產“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所謂“安全生產”,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安全生產”一詞中所講的“生產”,是廣義的概念,不僅包括各種產品的生產活動,也包括各類工程建設和商業、娛樂業以及其他服務業的經營活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以盈利為目的,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努力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這當然是無可非議的。但生產經營主體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絕不能以犧牲從業人員甚至公眾的生命安全為代價。事實上,如果不注重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不但給他們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生產經營者自身也會遭受損失,甚至會受到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甚至因此破產,還談什麼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保證生產安全,首先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責任,既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生產經營者自身利益負責。同時,國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者,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也必須運用國家權力,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國家對安全生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實有效的保障安全生產、維護勞動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從國際上看,現代文明國家都制定了本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如美國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分別制定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煤礦安全與健康法、礦山安全衛生法等法律;日本製定了勞動安全衛生法;德國於1996年制定了新的聯邦勞動保護法等。有關國際組織也制定了有關安全生產的國際條約、建議或有關的國際標準。如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礦山安全衛生公約、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防止工業事故建議書等;歐洲共同體制定了關於某些工業活動的嚴重事故的指令、工作場所最低安全要求、關於生產裝置使用的安全與健康的最低要求等。
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黨和政府一貫十分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早在上世紀50年代,國務院就制定釋出了有關安全生產的“三大規程”,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1963年,國務院又專門作出了《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與當時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以行政手段為主。由於經濟成份的單一化,監督管理的物件也比較簡單,主要是作為行政機關附屬物的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因此依靠政府部門下達行政指令、採取行政措施,就可以實現國家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標。
法律的手段更為重要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經濟成份和企業組織形式的日益多樣化,生產經營單位已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為主,變為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多種經濟成份並存。隨著市場主體多樣化、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依靠以行政手段為主的辦法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顯然已經不能適應情況的變化。
黨和國家也明確提出對經濟活動的調控、監管,應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應當說,法律手段更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穩定性的特點,是更為重要的手段。同時,按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採用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
在這種新的情況下,國家大大加快了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制建設步伐。1992年11月,七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這是新中國建立後製定的第一部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此後,在煤炭法、建築法等法律中,也都規定了有關安全生產的條款。國務院也陸續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原勞動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新設立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也依法制定大量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在認真總結我國安全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探索保證安全生產的客觀規律,並借鑑國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一部我國自己的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法,以確立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建立起有關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規範,就成為迫切的需要。
經過多年努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完成了安全生產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由國務院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會審議。九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五次、第二十七次和第二十八次會議分別於2001年12月、2002年4月、6月對該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部分企業和研究機構徵求意見,並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反覆的修改。
20xx年6月29日舉行了九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全體會議上,會組成人員表決通過了這部法律,國家主席***同日簽發主席令予以公佈,將於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法的通過、施行,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