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意義是什麼

  安全生產法加強了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對於生產工作具有很大的意義。小編在此整理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意義,供大家參閱,希望大家在閱讀過程中有所收穫!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意義

  《安全生產法》對於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任務和責任。只要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產當作重要工作來抓,處理好安全生產與穩定,安全生產與發展的關係,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就能夠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進經濟發展。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依法行政。《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執法主體,依照本法對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同時規定了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對有關專項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就把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監督管理的關係界定清楚了,有利於綜合監管部門與專項監管部門依法各司其職,相互協同,齊抓共管,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依法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安全生產法》對其生產經營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配置、生產經營現場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都做出了嚴格、明確的規定。這對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能否實現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在賦予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還明確規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如果從業人員能夠切實履行這些義務,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質,將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及時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隱患,從而掌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打擊不力,是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原因之一。《安全生產法》針對近年來主要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範圍之廣、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只有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秉公執法,嚴懲那些敢於以身試法的違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一個強大的法制氛圍,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實現文明生產、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產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表述其立法宗旨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由此可見,安全生產的立法目的有五個。

  1、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管理、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參與”。

  一是明確國務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和職能,具體體現在第一章《總則》第8、9、10、11、13、14、15條和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條款之中。為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公開、公正執法提供了依據。

  二是依法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法》對各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資質、安全投入、安全建設工程和安全設施、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做出了嚴格、明確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企業負責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是明確了工會、村民委員會、從業人員和新聞機構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協助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查處安全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專門規定了工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的權利義務,從而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範圍擴大到全社會,延伸到城鎮街道和農村,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確了為安全生產服務的有關中介機構,包括安全技術服務、科研、教育、文化、諮詢、設計、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組織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都作了一一界定。

  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在第二講中,我們分析了建國50年來傷亡事故變化情況,不難得出結論,凡是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完善安全法制的時期,傷亡事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反之,事故反彈,傷亡增加。因此,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能夠有效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

  3、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重視和保護人的生命權,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人既是各類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又是安全生產事故的受害者或責任者。《安全生產法》貫徹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賦予各種法律主體必要權利的同時設定其應盡的義務。這就要求各級政府特別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領導人和負責人,必須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和強烈的責任感,重視人的價值,關注安全,關愛生命。

  4、促進經濟發展。

  安全與生產是一對雙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統一。沒有生產,何談安全;沒有安全,生產何以為繼。再者,就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而論,不僅人的生命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財產損失是事故,而且明確了造成生產經營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從這個意義上講,安全生產管理不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產持續、穩定、健康、有序執行作為自身的根本任務和目的全面展開。從而促進經濟發展。

  5、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沒有直接指出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產法規明確規定了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立法的目的之一。從法律的功能上講,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制定的基本原則,要保障守法者的利益,就要打擊違法,讓違法成本大大高於守法成本,才能還守法者公平,讓違法者得到教育,從《安全生產法》本身講,第六章《法律責任》及其他相關條款都體現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制裁。所以,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 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2、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

  3、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災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4、《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已於2006年3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

  5、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

  6、《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 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不得從事 生產經營活動。

  8、《安全生產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

  9、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 ,堅持原則 ,秉公執法 。

  10、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 領導 ,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 協調、解決。

  12、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13、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4、工會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15、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 行業標準。

  16、對於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 的法律責任。

  17.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方可上崗作業。

  1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 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 、 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1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 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 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 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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