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和高溫補貼是不是一樣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那降溫補貼和高溫補貼有什麼區別呢?是不是一樣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防暑降溫和高溫補貼的區別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防暑降溫和高溫補貼的區別

  高溫津貼是對某些特殊工種而言的,防暑降溫費則是對高溫期所有員工而言的,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防暑降溫費屬於生產性的福利待遇,而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高溫作業的工作崗位的職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

  防暑降溫費可以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發放物品的形式,而高溫津貼只能是現金支付。對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除可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

  此外,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而就是說高溫津貼不得以福利支出抵扣。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防暑降溫費是針對暑假在崗的企事業所有勞動者,而高溫津貼則是針對需要在室內氣溫≥33℃、露天氣溫>35℃環境下工作的人群,這類人群除了有領取高溫津貼權利外,還可以領取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補貼發放標準

  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溼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溼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溼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在高溫、高溼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並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防暑降溫補貼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說到: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原先,職工防暑降溫費屬於勞保費的列支範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6〕673號***規定,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於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溫費標準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為120元,從事室內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都需要作納稅調增。這與國稅函〔2009〕3號檔案的規定不同,企業應按國稅函〔2009〕3號檔案的規定執行,即使超過標準,也可以據實扣除。

  關於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由於個人所得稅屬於地方稅務機關的管轄範圍,各地出現了不同的做法。比如,河北省地稅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三條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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