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一年的年終獎怎麼按照工作年份來算
2017年快要進入尾聲了,新的一年的來臨最期待的就是假期和年終獎了,那工作未滿一年有沒有年終獎?按照工作年份是怎麼算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未滿一年的年終獎是否按照工作年份算
***一***雙薪制計算
“年末雙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終獎發放形式之一,大多數企業,特別是外企更傾向運用這種方法,即按員工平時月收入的數額在年底加發一個月至數個月的工資。
年終獎的組成這是一種有保證的獎金,一般外企普遍採用13薪、14薪或更多。
A:12+1方式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但這種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區已經不常用了。
B:12+2方式當員工為公司服務了一整年,公司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這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戶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公司營業指標是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優化效果,獲得最大利潤打分,客戶指標是由客戶滿意度來打分,個人指標是由個人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數量打分。一般地,公司營業指標在雙薪中佔10-20%,集體工作量佔30-40%,而個人指標則在雙薪中佔到40-50%的分量。
年終獎金也就是說,當你個人努力完成工作,發揮集體協作精神,完成公司營業目標時,才能最終獲得雙薪。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在國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為公司做出貢獻。
***二***績效獎金計算方式
績效獎金這是一種浮動的獎金。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評估結果和公司業績結果,所發放的績效獎金,這時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就體現出來了。通常情況下發放規則是公開的,如某某級別的target bonus***即個人表現和公司表現均是達到目標時對應的獎金***相當於多少月的基本工資***而且級別越高的人獎金佔總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對每個人具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各個企業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有的對全員公開,有的不公開。紅包通常是由老闆決定的,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能取決於員工與老闆的親疏、取決於老闆對員工的印象、取決於資歷,取決於重大貢獻等。通常不公開。民企多見。亞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種方式,部分人員還可以得到紅包的獎勵。除了發放現金,一些公司還將旅遊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無論企業用哪種方式發放年終獎,有一條原則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終獎的發放既要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也要顧及員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這兩者兼顧好了,年終獎才能發放得“公平”,才能起到獎勵和激勵的作用,為企業第二年的運作埋下良好的伏筆。獎金的發放方案,不應該在將近年終時才考慮,在年初制定公司計劃的時候,就應該制訂好年終發放獎金時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遲發年終獎應如何處理
對於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問題,要區分情況對待。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是不能剋扣或者拖延發放的,因為此時的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麼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並不強制干預。
另外,根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這些重大事項決定還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發多少、何時發同樣也屬於這類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並告知員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單位發放年終獎的案例
一家外資企業的10名技術人員,因去年11月合同期滿,企業不再與他們續訂勞動合同。前不久,他們得知企業開始發放上年度年終獎,於是前往申領。但企業以“年終獎發放範圍為發放時仍在冊的員工”為由拒絕發放。此外,還有些單位在年底以各種理由勸員工主動離職,想逃避發年終獎。
法律專家指出:
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首先,是否發放年終獎,的確是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之一,但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改變它已經向員工做出的承諾,包括以合同或規章制度等方式做出的承諾。用人單位不能以諸如“發放年終獎時不在職的員工不能獲得年終獎”這樣的內部規定排除在這一年中做出過勞動貢獻的勞動者獲得年終獎的權利。當然,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企業利潤或業績不好等原因,年終獎全部不發放或減少發放等。
一份關於年終獎發放的聯合調查顯示,為防止骨幹人才跳槽,兩成企業將年終獎推遲到年後發放,早一點的一般在3月份發,最遲的會拖到5月份。“推遲發放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種司空見慣的做法,引起了不少爭議。
對於用“遲發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一做法,網上評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觀點,都認為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可取。企業要留住員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的損招要挾員工,不僅於事無補,還會激起員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員工的流失。
有人認為,年終獎在節前發,才有年終獎的意義,才能夠體現它的價值,才能夠鼓勵員工更好地熱愛這個企業。遲發年終獎是非常短視的一種行為,而且傷害了廣大員工的心。
“遲發年終獎是企業不相信員工,這會在情感上傷害員工。”樑某認為,既然“防不住”,還不如先給人家,高高興興回去過年,明年再回來上班。如果企業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讓員工對自己的薪酬福利感到滿意,或者創造一種輕鬆的工作氣氛,讓員工感覺自己被信任,被尊重,誰又願意跳槽呢?
有法律專家認為:
法律並沒有對企業發放年終獎做出強制規定。年終獎一般不在勞動合同中體現,根據約定俗成來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後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於在過去一年裡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迴避、拖延、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於在崗期間沒有做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
如何判斷“是否做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於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後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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