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廠沒有上滿一個月加班費怎麼算

  加班費具體怎麼算,這關係到每個上班族的利益,那職工在電子廠沒有工作滿一個月的加班費有多少呢?計算方法是什麼?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電子廠沒有滿一個月加班費計算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 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 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 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工作日加點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電子廠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這就是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法律支援。但是光靠勞動法本條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會發現這個日工資是怎麼計算的無人知曉。但是接下來勞動法就確定了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月工資收入÷174

  同時《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也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月工作小時數:20.83×8=166.67小時/月

  加班費用的計算基數

  如某員工每月的工資是5000元,其中在工資結構中包括基本工資3000元、還有全勤獎1000元、還有津貼1000元。如在某月法定節假日上班和每日工作9小時。那麼加班費用應如何計算。從這個案例中我們首先可以判斷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用,因為每日工作時間超過了國家規定的8個小時,另法定節假日上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用的。但是應按照多少來計算加班費用呢?就需要確定加班費用的計算基數。《勞動法》第44條規定,加班費用是按照工資的150%、300%來支付。通常是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來計算,那麼什麼是勞動法所指的“工資”?什麼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是否可以理解如上述案例5000元均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是按照3000元基本工資來計算?法律並沒有進一步作出明確,所以在實際中計算五花八門,各有各的理解。這裡不能不提到2008年6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為“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顯然是帶有傾向性的作出了規定,對勞動者的保護是不利的。該“指導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其認為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如此可以確定為“5000元”,同時接著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專案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從其約定”,也就是說,如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什麼是正常工資,可以不包括如上1000元全勤獎、1000元的津貼,也就是正常工作時間可以降為“3000元”,接著還規定,“當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外”,該規定告訴用人單位還可以繼續與勞動者再進行討價還價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就是最低工資標準,如廣州是“860元/月”。這是立法者、司法者的底線,不能超過,如此看來,該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已經變成“非正常”了。

  用人單位第一個要記住的是一定要事先與勞動者約定好加班費用的計算基數,如是不能約定,可以通過單位的薪酬制度作出規定,當然不要低於“860”。如沒有約定,就要付出高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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