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警車管理規定範文4篇
公安警車管理規定旨在深入推進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鞏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減少警車違法違規問題發生。下面是公安警車管理制度,歡迎參閱。
公安警車管理規定1
一是強化警車使用審批制度。各配車單位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實行簡便實用、便於操作的警車使用審批制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警車使用管理責任。
二是強化警車出境報備制度。對因公離開縣境、市境、省境的警車,要將車輛號牌、使用單位和人員、批准人、用車事由、出車和預計返回時間等情況,按照管轄許可權在規定時間內逐級報備,離開縣境的向縣級公安督察部門報備,離開市境的向市級公安督察部門報備,離開省境的省廳督察處報告。
三是強化警車違規通報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門通過路檢路查、道路監控系統等,加大對警車違法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在依法依規處理的同時,一併向督察部門通報,以便反查追責。
四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警車違反“七個一律”、“兩個嚴禁”等違法違規問題的,將嚴格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要求,對責任人和責任領導予以紀律處分;對不落實審批、報備制度的,將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
公安警車管理規定2
一、交接班;
1駕駛員每次接班前要先認真檢查整車外觀及內部設施,對警燈警笛、輪胎氣壓、電量、剎車等基礎設施逐一檢驗,確認無誤後簽字接班。如發現刮痕碰撞痕跡和有損壞的電器應問清事實。並及時向值班長和中隊長彙報。如因駕駛技術造成車輛的損毀均由駕駛人承擔所有維修費用。
2、駕駛警車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乾淨整車衛生,一保證下個班接班後立即進入工作狀態。
3、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二、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和人員;
***四***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除護衛領導車隊檢查、趕赴突發事件現場外,駕駛警車的在使用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五***一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用標誌燈具;車輛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使用警笛、不準使用警報;
***六***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燈,後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七***在辦公區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域內不得使用警報器。
***八***嚴禁轉借警車,嚴禁偽造、塗改、冒領、挪用警車牌證。
四、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
***一***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著裝、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二***濫用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或者轉借警車的;
***四***挪用、轉借警車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衛科
二〇xx年六月二十四日
公安警車管理規定3
遵照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工作性質、任務及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車必須依照規定噴塗標準的外觀標識、按警車牌證手續申辦相應牌證並符合保險、年檢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務活動期間,大隊機關各科、中隊、所及大隊領導使用的警車,一律集中大隊院內停放。各中隊按此遵照執行,原則上達到統一管理,嚴禁警車私用,警車不得作為個人通勤工具。
三、嚴格執行外出派車單申辦制度。因工作、警備需要離開本縣***不含九江市轄三區***轄區的,需填寫《警車派車單》報請大隊領導批准,出省警車呈請縣公安局分管領導批准。回單位後,派車單交回大隊政祕科存檔備查。
四、全部警車必須隨時保持良好的車輛機件安全狀況,保持整潔的外觀,使之能適應警務工作的需要和樹立人民警察規範化建設的良好形象。
五、駕駛警車必須按規定著警服、攜帶有效的駕駛資格證件及車輛行駛證件,不準無證駕駛。非警務人員必須持業經稽核後辦理下發的《警車準駕證》,方准予駕駛。
六、駕駛警用車輛執行勤務時,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規定,不準超速以及其他違反交通法律規定的行為,確保行車安全。
七、非警務需要,不準隨意鳴警笛,使用警報器,夜間確因警務需要時,儘可能開警燈,少鳴或不鳴警報警笛,以免擾亂群眾安寧生活秩序。
八、執行緊急、特殊警務而產生的交通違法記錄,可以按規定依程式消除。警車交通違法記錄消除程式:警車使用單位填報《警車免予交通違法處罰申請表》,交市局警務督察部門稽核後,報交警部門予以免予處罰。
九、嚴格遵守“五條禁令”的相關規定,不準酒後駕駛以及將警車停放於不得停放的場所。
十、警車規定使用人以及車輛所有單位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負責實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涉案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涉案車輛,是指在辦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依法扣押的與案件有關的機動車輛。
第二條 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車輛採取扣押措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出具有效的法律文書。
第三條 涉案車輛管理工作實行辦案與保管相分離的原則,就依法扣押的機動車輛,一律及時送交大隊指定的停車場所***修理廠***,由專人保管,並與保管人員理移交手續,登記造冊,建立臺帳。
第四條 因易寶需要,辦案人員可以向保管人員調取涉案車輛,但應嚴格履行調取、歸還手續,登記調取理由及歸還時間,並簽名或蓋章。辦案人員不得藉故調取、使用涉案車輛。
第五條 依法返還涉案車輛時,應當製作發還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領取人,一份附卷。
第六條 辦案人員違規借用、挪用涉案車輛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領導責任。
公安警車管理規定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緊急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於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警車包括:公安機關用於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國家安全機關用於執行偵查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用於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或者專用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人民法院用於押解人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和法醫勘察車;人民檢察院用於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人犯的囚車。
第四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使用警車,應當填寫《警車申請審批表》,提交符合申請民用機動車牌證所需憑證,由本部門地、市級主管機關彙總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監獄直接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根據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對警車實行定編管理,統一核發警車號牌和行駛證,並建立車輛檔案。
領取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前,已有民用機動車牌證的,需先將民用機動車牌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五條 警車車型限制:汽車為大小型客車和緊急救援專用***貨***車;摩托車為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第六條 警車車身應當噴塗藍白相間的顏色。
警車車身底色為白色。汽車在駕駛室車窗以下車身範圍的下半截噴塗周邊框型的藍色裝飾漆。兩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配箱兩側的下半截噴塗藍色裝飾漆。三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邊車的下半截噴塗藍色裝飾漆;藍漆顏色使用國家標準《漆膜顏色標準卡》規定的PB02號藍色。
第七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車應當分別噴塗白色簡稱漢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檢察”。
汽車噴塗在駕駛室兩側車門的藍色裝飾漆上;兩輪摩托車噴塗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藍色裝飾漆上;三輪摩托車噴塗在油箱和邊車外側的藍色裝飾漆上。
漢字字型為長黑體,字高為藍色裝飾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條 警車應當安裝固定式警燈,其中汽車在駕駛室頂部安裝頂簷支撐式固定警燈;摩托車在後輪右側安裝杆連線式固定警燈。警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種車標誌燈具》的規定。
第九條 警車應當安裝緊急調頻調或者雙音轉換調警報器。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用電子警報器效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十條 警車號牌分汽車、摩托車兩種。均為鋁質材,底色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部《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負責監製。
第十一條 警車號牌安裝應當使用固封裝置,號牌不得彎折、打孔。汽車號牌應當懸掛一副兩面;摩托車號牌懸掛一副一面。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警車號牌的車輛進行審查。審查內容除按民用機動車要求外,增加以下專案:
***一***車身顏色、各部門簡稱漢字、警燈、警報器是否符合本規定;
***二***警車行駛證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車實際狀況。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所屬警車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任務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正式駕駛員駕駛。
第十四條 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警車駕駛員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第十五條 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燈、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在逃的違法犯罪分子;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和車輛;
***四***押解人犯或者趕赴刑場;
***五***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第十六條 除護衛國賓車隊和追捕現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車在使用警燈、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燈;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報器,後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三***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域內不得鳴警報器。
第十七條 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燈、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訊號燈的限制。
遇使用警燈、警報器的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交通警察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提供優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條 警車及其牌證嚴禁冒領、轉借、挪用。牌證遺失或者損壞的,要及時按申辦途徑報告發牌機關,申請補發。
警車改變用途,應當辦理車輛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對私自噴塗警車外觀標誌,安裝警燈、警報器以及偽造、塗改、冒領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並沒收警燈、警報器和警車牌證,責令其取消警車外觀標誌。
第二十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濫用警燈、警報器,不按規定攜帶警車證件以及挪用、轉借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制定的有關警車使用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