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新規定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涉及到每一位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為了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推出了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以此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
為了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推出了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以此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介紹
參保人群: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參保手續及流程:1、參保辦理以村社群、居委為單位,參保單位辦理登記手續,首次參保時應填寫《參加養老保障險單位登記表》。2、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隨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到村含居委、社群,下同勞動保障管理服務站提出參保申請,由村負責初審參保資格並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公示單》公示一週,無異議的人員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參保人員若為現已軍人或退伍軍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從軍證明,填寫《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役士兵政府補助申請表》,報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照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週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週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繳費標準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暫時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參加新農保養老金之後應如何計發
我參加了新農保,想問一下,我繳費夠15年,達到60週歲後後每月能領到多少養老金?
你得到的養老金有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領取額,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離退休年齡不足十五年,怎麼樣參保繳費
我55歲了,到60週歲時只能交5年的保費,聽說不夠15年無法享受養老保險金,我怎麼辦?
你對新農保的有關政策沒有吃透。按照規定,新農保政策開始實施時,把60週歲以上的人稱為“老人”,把年齡在46至59歲之間的人成為“中人”,把45週歲以下的人稱為“新人”,對這三類人分別實行不同政策。新農保試點開始時,已滿60週歲的,只要其子女參保,均可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在46至59週歲之間的農村居民,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實際年限繳費,也可採取一次性補交保費的辦法,最多不超過所差年限,地方財政補貼應同時到位。試點啟動後,45週歲以下參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補繳政策,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否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養老金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我們知道,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限為10年。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餘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裡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新農保的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是什麼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凡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同時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凡是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就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農村外商投資企業的在職人員如何交納保險費
農村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在職人員一般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國家對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養老保險所規定的辦法是:交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地方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執行。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的個人交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累計交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交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次性支付給個人。
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和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在交費單位所在地按規定享有社會保險待遇‘沙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
變換工作時,農民工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如何轉移
根據2010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長期以來,由於養老保險關係不能隨人流動、嚴重傷害了流動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這是因為,一旦流動農民工離開工作地點,唯一的選擇就是退保,而現行的政策是隻退個人交納部分,企業交納部分則給社保機構截留了,也就是說,人走了,卻帶不走企業給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越是用土密集的沿海發達城市,佔農民工的“便宜”也就越多,地方社保也就越富,也更願意為農民工“退保”大開方便之門。但近幾年來、許多地區積極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惠農政策,保障農民工的權宜,出臺了一些有利於促進農民工積極參保的規定。例如,《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予以封存,在本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關係予以接續。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重新就業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關係可以轉入本人重新參保地。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無法轉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憑個人身份證可以到所在單位交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係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老農保繳費如何轉成新農保
我村一些村民曾參加了老農保,新農保政策實行後,他們又參加了新農保,老農保繳費如何轉成新農保?
已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未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自新農保政策實施之日起均按本規定的繳費標準繳費,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新政策計發養老待遇。原繳費年限可與新政策實施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原繳費金額低於現行繳費標準的,按現行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新農保試點啟動時,原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週歲且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領取原個人賬戶養老金,享受基礎養老金。
農民工可以參加新農保符合政策嗎
我35歲,25歲前到我們縣城打工,單位為我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我們縣也實行了新農保政策,家人打電話問我是否參加新農保,我該怎麼辦?
農民工流動很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他們如果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了;如果沒達到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計繳費不滿15年,你可以按有關規定,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積累轉人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規定領取待遇。
什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的籌資模式是什麼
所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是相對老農保而言的。1992年民政部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嘗試在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於其資金來源主要依靠農民自己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實際上施行的是自我儲蓄模式,社會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2008年,《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首次提出,要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1~2009 332號釋出,在全國範圍開始推行新農保的試點工作。
建立新農保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其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新農保基金從以下途徑籌集:
一個人繳費。當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暫時設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但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要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新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以及保障制度如何銜接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週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同時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週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人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繳納有哪些方式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為原則。其交費方式犬體面以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定期交費。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通常採用這種方式。例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第二種是不定期交費。這是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第三種是一次性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此外,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個人實在沒有能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保險費。當經濟情況好轉時,應當恢復交費。對於停交期的保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齊。
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範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範圍。
有些城市已經推出被徵地農民的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實行社會個人統籌與賬戶相結合;在籌資機制上採取個人、村集體、街道、區市共同負擔;在參保資金來源上,被徵地農民和村集體的交費主要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巾列支;街道補 助從土地收益或社會保險儲備金中列支。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標準是被徵地農民男60歲,女55歲。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如何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準。
例如,2005年4月青島市政府頒佈實施了《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中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共同交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農民工總人數與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之積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交納。農民工個人交納養老保險費,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交費基數本人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本人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交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交。其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經本人申請,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個人可以按照5%的比例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為農民工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農民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愈個人賬戶。農民工個人交費部分全部劃入個人賬戶。”根據上述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同時交納養老保險費並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按照以上規定為自己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係,並交納一定的養老保險費。
農民工如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的轉移、變更和登出
根據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在本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並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關係予以接續。同時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重新就業的,經過本人申請,社會保險關係可以轉人本人重新參保地。當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無法轉移的,經過本人書面申請,即可憑個人身份證可以到所在單位交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係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可見,農民工可有三種途徑轉移自己的養老保險關係:第一,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再重新就業的,經本人申請,社會保險關係可轉人本人重新參保地。第二,當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如果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封存,在本統籌區域內重新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係予以接續。第三,非本市戶籍農民工離開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無法轉移的,經過本人書面申請,憑個人身份證可到所在單位交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社會保險關係終止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由於身份轉變,養老保險也一起發生變化。農民工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期間轉為城鎮居民的,改按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另外,新設立的單位以及單位有分立、合併、破產、被撤銷或者錄用、辭退人員等情況時,應當在一個月內向指定的承辦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子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手續。農、副業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手續,由其所在村辦理。單位分立、合併、破產或者被撤銷時,必須優先清償應當交納的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