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年交通事故後如何處理?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方該怎麼處理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該怎麼辦?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及權利救濟途徑有哪些?小編為您整理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一、交通事故機動車方該怎麼處理事故?

  ***1***立即停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訊號燈,如夜間事故還需開示寬燈、尾燈。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時還須在車後按規定設定危險警告標誌。保持頭腦清醒,要鎮定,切記不要慌張。

  ***2***及時報案。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撥打“122”電話或委託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在警察來到之前不能離開事故現場。必要時,在報警的同時也可以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門呼救、求援。

  ***3***保護現場。保持現場的完整性,能夠獲得事故發生時的原始證據,對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責任的認定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交警到來之前應當保護好現場,除非因搶救傷者和財產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肇事車輛、傷者、物品等,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如遇下雨、颳風等天氣,應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將痕跡蓋起來保護好。如有必要,當事人可以用繩索等設定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車輛進入,避免現場遭受人為破壞。標圍現場時,應儘量做到不妨礙交通。如果車輛通行確實有可能使現場受到破壞和危及安全時,可以暫時封閉現場,中斷交通,待交警到現場勘察完畢後,再行疏通。


  ***4***搶救傷者。如事故中有人受傷,應設法送醫院搶救治療,除輕傷本人拒絕去醫院診斷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對於能現場採取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在無過往車輛或救護車的情況下,也可動用肇事車將傷員送醫院搶救,但要將肇事車各個車輪的著地點以及傷員倒位描出,做好標記,並要留人員看護現場。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為了防止事故的擴大,駕駛員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隱患。不要在事故現場吸菸,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將危險物品的化學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腐蝕性及裝載量、洩漏量等情況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員,以便採取防範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在交警勘察現場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必須如實向交警部門陳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該怎麼辦?

  ***1***積極自救,記錄肇事車輛資訊。發生事故後,受害人應保持冷靜並立即採取自救措施,確認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車輛,並記錄肇事車輛號牌、車型、顏色等,防止肇事車輛逃逸進而引起索賠困難等。

  ***2***儲存好己方受損失的相關證據。無論是人身傷害還是財產損失,在要求賠償時都必須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不然,到了理賠的時候是不被支援的。

  ***3***造成嚴重傷情的,應該要求交警部門做傷殘評定,在交警調解不成功的話,應該及時到法院起訴,儘快理賠,不要超過了訴訟時效。

  ***4***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受傷者親屬、朋友或案發地附近的群眾,切莫私自扣留車輛、人質,或哄搶車上物品,否則要承擔造成的不利後果。

  ***5***“私了”要慎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雙方儘量不要“私了”,以免事後傷情惡化,後患無窮。“私了”僅適用於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私了”時,雙方特別是無責任方,要看清對方的證件,記住車號,逐項認真填寫協議書,確保填寫內容準確無誤,並應妥善儲存。因為這是向保險公司索賠和發生爭議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有的當事人怕麻煩,有的駕駛員害怕受到交警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後不報案,採取雙方私下協商解決的辦法,例如肇事駕駛員與死者家屬達成所謂的“君子協定”,由於缺乏客觀公正性和法律依據,因而不受法律保護,往往留下“後遺症”,引發意想不到的麻煩事。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及權利救濟途徑有哪些?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先搶救傷者,然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對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檢驗鑑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5日內進行檢驗鑑定,然後做出認定書。對逃逸事故,如果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後,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的,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的,應當在10日內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拿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一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二是可以在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者殘疾之日起算;致死的從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算;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算***主持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逾期不執行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