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擔責

  報廢車輛是指已經無法再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輛無論是安全還是可操控性上都已經是非常低的了,那麼呢?下面小編告訴大家。

  出售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無駕駛證司機李某開報廢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撞死一個開摩托車的人,司機肇事李某逃跑,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肇事司機李某負全責,現李某在逃,只找到賣報廢車給肇事司機的張某,現雙方協商。作為報廢車的賣方張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什麼責任呢?

  出售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擔責分析

  張某作為出售報廢車輛一方,應否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應當承擔哪些賠償責任?

  肇事司車責任:李某作為車輛的所有者和駕駛者,在自已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開無牌無證的報廢車帶人行駛,其主觀上具有重大過錯,依法應對事故給傷者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其無證駕駛報廢車,還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還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出售報廢車人的責任:出售報廢車的張某,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51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因此,張某作為該報廢車的轉讓人,應當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報廢車的處理辦法

  對於報廢汽車我們應當如何處理呢?根據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因此,報廢汽車應當及時交售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而不能私下將報廢車出售,以免出了事故還要承擔責任,得不償失。

  汽車報廢年限

  1、家用5座轎車和7座的suv,非營運的微型、小型汽車都是沒有使用年限的。但在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國家就會引導報廢。值得一提的是,當車輛的使用年限超過15年後,年檢時間就會變成半年檢6個月檢測一次,當最後一次無法通過時,就要宣告報廢了。

  2、皮卡及輕、中、重型載貨汽車這幾類車的強制性使用年限是不得超過15年。也就是說,當車輛的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就算車況再好,也是要被強制報廢的。

  3、微型載貨汽車這種車的強制性年限是不得超過12年,也就是使用年限超過12年的便強制報廢。

  4、中型出租客運汽車這種車型的強制性年限是不得超過10年,當車輛開10年後,肯定不能通過年檢了,非報廢不可。

  5、計程車由於計程車每天都在跑,而且跑的里程又多,所以計程車最多隻能使用8年,超過8年就得報廢。終於知道為什麼計程車總是那些廉價的捷達、桑塔納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