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全文
黨的基層組織有著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的任務。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選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選舉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代表的名額一般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過三百名。其具體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瞭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代表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式和資格進行審查。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十二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召開黨員大會,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不設委員會的、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支部書記主持。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配釀討論,提文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覆。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由候選人作自我介紹,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黨員或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選舉人不能寫選票,可由本人委託非候選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公佈候選人的得票數字;由會議主持人宣佈當選名單。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每一選票所選人數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當選人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當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章 監督和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有關黨組織、黨員批評教育,直到給予組織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選舉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工作細則,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規定、辦法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解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時,參加選舉的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黨的基層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方能進行選舉。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考慮到基層的實際情況,如果有選舉權原到會人數正好為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可算作會議有效。
為了保證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中央組織部在工作問答中提出,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經報上級黨組織同意,並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2***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3***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調動,下派鍛鍊、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係而沒有轉走的。
上級黨組織是否可以指定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候選人?
按照規定,在召開黨員大會***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時,其候選人應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或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上級黨組織不得直接指定候選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候選人建議人選,但必須提交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醞釀討論,根據多數黨員或代表的意見確定是否列入候選人名單。
沒有黨的正式組織關係的黨員能否被提名為委員候選人?
根據黨章規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組織關係並編入某個黨組織的正式黨員,在該黨組織內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外單位轉來的正式黨員,如果只持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即臨時組織關係,而沒有“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即正式組織關係的,不能被提名為該黨組織的委員候選人。
代表候選人名單的確定要經過哪些程式?
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的程式一般是:①選舉單位黨組織按照上級黨組織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指導性比例的要求,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②選舉單位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初步人選;③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並按照差額比例提出候選人預備名單;④將候選人預備名單報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交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討論,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名單。
對代表候選人數和應選人數有何規定?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在選舉出席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黨的基層組織換屆會議有哪幾種形式?
黨的基層組織換屆會議有黨員大會和黨員代表大會兩種形式。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為了進一步發揚黨內民主,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黨的基層組織的黨員人數不足500名,或雖然超過500名,但駐地比較集中,又便於召開黨員大會的,一般應召開黨員大會進行直接選舉。黨的基層組織的黨員人數雖不足500名,但其所轄黨組織相當分散,例如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生產連續性很強,工作班次難於調整的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等確實不便召開黨員大會的,經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黨的基層組織未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擅自拖延換屆選舉時間,應如何處理?
擅自拖延換屆選舉時間,是違背黨的組織原則和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的行為,一經發現,上級黨組織應給予嚴肅批評,並可責令限期進行換屆選舉.對於情節嚴重的,要對黨組織的負責人給予黨紀處分。
延長換屆選舉期限一般不超過多少年?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應當明確,規定延長期不超過一年,並不是必須延長一年,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延長期。
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其代表名額是怎樣規定的?代表的名額應按照什麼原則確定?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一般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過三百名。
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代表的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瞭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這是為了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使黨員代表大會更好地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鑑於黨的基層組織的黨員人數不同的單位往往懸殊很大,所以不宜統一規定名額,只能規定一個大體的幅度,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根據上述原則,在規定的幅度範圍內確定具體名額,更符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但必須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選舉產生黨員代表大會代表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在選舉產生黨員代表大會代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要充分發揚民主,組織黨員反覆醞釀,採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辦法提名,按照多數人的意見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要特別注意代表候選人不能由個人和少數人指定。
***2***要注意代表的先進性和廣泛性。選舉產生的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是政治立場堅定,思想作風正派,密切聯絡群眾,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反映廣大黨員意見的黨員。應儘可能使所屬黨組織都有一定數量的代表。
***3***要把好代表資格審查關,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程式選舉產生代表。在代表資格審查過程中,在代表資格審查過程中,發現代表的提名、選舉不符合程式的,上級黨組織應責令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
代表資格的確認必須經過哪些審查程式?
確認代表資格的權力,屬於黨員代表大會。確認代表資格的一般程式是:各選舉單位按照上級分配的代表名額,依據規定的選舉程式和選舉辦法選出代表後,報上級黨委成立的代表審查小組;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對代表資格及其程式進行審查,寫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黨的委員會通過後,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後,代表資格即得到確認。
在黨內選舉中,黨員是否可以放棄被選舉的權利?
根據黨章規定,黨員享有被選舉的權利,也有請求放棄被選舉的權利。因此,黨員是可以放棄被選舉權的。
黨員放棄被選舉權的請求未獲批准,當選以後仍拒不到任,應如何處理?
黨員放棄被選舉權的請求未獲批准,當選以後仍堅持自己的意見或拒不任職的,應看作是違背黨的組織原則的行為,也是不尊重選舉人意志和不履行黨員義務的表現,黨組織應對其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直至給予必要的黨紀處分。
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大會時,對到會人數有何規定?哪些黨員可以不列入應到人數?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但從實際情況看,有的黨員由於種種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到會參加選舉,經報上級黨組織同意,並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
***2***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
***3***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調動,下派鍛鍊、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係而沒有轉走的。
不屬於上述情況的黨員,雖不能參加黨員大會進行選舉,仍應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