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基層組織換屆選舉程式

  基層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是黨的基層組織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根據2007年10月2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五章規定,《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998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1990年6月27日印發、中發[1990]8號***規定精神和機關的實際,為搞好市直機關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特制定本程式。

  一、換屆選舉前的準備工作

  1、召開黨委或總支、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有關事項。黨委或總支、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一般提前1—3個月***應召開黨委或總支、支部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換屆的決議,召開黨員大會的時間和下屆黨委或總支、支部委員名額及選舉形式。

  2、向上級黨組織呈報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的請示。***請示見附件9*** 3、上級黨組織批准換屆選舉的請示後,即可著手籌備工作。

  ***1***進行換屆選舉工作教育。選舉前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必要的會議,向黨員講清選舉的目的意義、要求和基本做法,針對黨員的思想實際,進行黨的民主集中制、黨員權利和義務的教育。

  ***2***確定委員會委員的名額。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本著班子要精幹的原則,研究確定黨委或總支、支部委員會的人數。一般黨委委員為5—9名,總支部委員為3—7名,支部委員為3—5名。

  ***3***醞釀候選人。選舉前,提出候選人的條件、組織黨員認真討論,統一認識。經過各黨小組討論、醞釀,提出候選人初步名單,委員會集中多數人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單不能由少數委員擅自確定。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20%。在醞釀候選人的過程中,如黨員提出的初步候選人人數過多,而且經反覆醞釀,仍然不能集中到相應的數額,可以通過預選來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4***起草工作報告。工作報告的內容,主要根據黨章規定的黨的基層組織的八項基本任務,回顧本屆委員會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績、經驗及存在的問題;對下屆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本屆委員會黨費的收繳情況。起草工作報告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在正式提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審議前,黨委或總支部委員會要先討論通過。

  ***5***草擬選舉工作細則。黨委或總支、支部應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草擬選舉工作細則。並經黨員大會或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4、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單位要組織推選代表和祕書長建議名單,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資格的審查。提出大會主席團、祕書長建議名單要經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5、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黨員大會籌備工作情況。黨委或總支、支部對籌備工作審議後,應由黨組織負責同志及時向上級黨組織進行彙報,並同時呈報書面報告。其內容:下屆黨委***或總支、支部委員會***委員、正副書記預備名單醞釀、產生和構成情況;起草工作報告的情況、選舉辦法;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會議日程。***請示式樣見附件10***

  6、工委組織對副書記、專職副書記進行考察。

  7、會務準備。印製選票,準備投票箱。選票要整齊劃一,不得編號或作標記。候選人名單要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同時,應列出同應選人名額相等的空格,供選舉人另選他人時填寫。選票上要加蓋黨組織印章。***選票式樣見附件1***

  8、佈置會場。會場要求莊重。懸掛會標時,寫明“××局機關黨委***總支、支部***黨員大會”。懸掛黨旗時,黨旗橫向懸掛在主席臺正中。投票箱要安放在主席臺前醒目的地方。

  二、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 1、宣佈黨員大會開會;奏***唱***國際歌。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要先召開大會預備會議。主要內容是:⑴報告大會籌備情況;⑵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⑶通過大會主席團、祕書長名單;⑷通過大會議程;⑸通過黨費審查報告;⑹宣佈有關事項。預備會議程進行完後再開正式會議。***

  2、致開幕詞;

  3、上屆黨委或總支、支部作工作報告。報告後要組織黨員討論,聽取黨員的意見,接受黨員的批評和建議。工作報告經大會通過後,應將工作報告譽寫一式兩份,一份送上級黨組織,一份歸黨委或總支、支部文書檔案。

  4、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

  確認黨員的選舉權。根據黨章的規定,預備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正式黨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犯罪被監禁尚未作出黨紀處理的黨員,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程式是:

  ***1***大會主持人報告出席大會的黨員人數。說明應到、實到會多少名黨員,其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黨員多少名。如果出席大會有選舉權的黨員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即可宣佈進行選舉。若到會人數未達到五分之四,會議將是無效的,大會須改期進行。

  ***2***通過選舉辦法和選舉工作實施細則。

  ***3***推選監票、計票等選舉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名單可由黨員提名,也可由黨委或總支、支部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大會通過。本屆黨委或總支、支部委員會成員和下屆委員會候選人,不宜擔任選舉工作人員的工作。

  ***4***宣佈下一屆黨委、總支、支部委員會組成的人數***宣讀上級黨組織關於換屆選舉的批覆***和候選人名單。對候選人的簡歷、工作成績和主要優缺點等實事求是的向選舉人介紹,幫助黨員比較全面地瞭解候選人。黨員對某一候選人提出詢問,大會應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

  ***5***計票人清點人數並向主持人報告清點情況。 ***6***監票人檢查票箱並封箱。

  ***7***分發選票。選票只發給到會有選舉權的黨員。大會主持人宣佈分發選票的數字,並說明填寫選票時應注意的事項***見選票式樣中的說明***。

  ***8***填寫選票。選舉人按選票說明的填寫方法,填寫好選票。

  ***9***進行投票。按選舉工作人員、大會執行主席、到會黨員的順序依次投票。因故未出席的黨員和代表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也不能預先投票。

  ***10***計票。計票採用當眾唱票方式進行。由選舉工作人員當眾開票箱、開箱取出的票少於或等於分發的票數,本次選舉有效,即可計票。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11***大會主持人公佈選舉結果,報告每個被選舉人的得票數,並宣佈當選的委員名單。宣佈名單時請新當選的同志同到會黨員見面;並說明當選名單須報請上級黨組織批准後生效。

  選舉結束後,工作人員將選票清點密封交新產生的黨委***總支、支部***委員會歸入文書檔案儲存,未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不能啟封。

  5、上級領導講話。

  三、選舉大會後的工作

  1、委員會委員進行分工。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會後,應及時召開黨委、總支、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副書記,並協商確定其它委員的分工。

  2、報告上級黨組織。選舉結束後,新選出的委員會應及時將選舉情況書面報告上級黨組織審批。報告內容: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時間;實有黨員數和到會黨員數***其中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各多少***;選舉方式;當選的委員名單和得票數;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名單和委員分工情況。在上級黨組織沒有審批前,黨委、總支、支部工作應由新選出的委員會負責

  3、接到上級黨組織批覆應及時召開會議向黨員宣佈。

  4、做好落選人的思想工作。

  黨的基層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選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選舉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其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瞭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代表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20%。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十二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20%。

  第十三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支部書記主持。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覆。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由候選人作自我介紹,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黨員或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託非候選人按選舉人的意志代寫。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公佈候選人的得票數字;由會議主持人宣佈當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

  當選人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章 監督和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處,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有關黨組織、黨員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組織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選舉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工作細則,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規定、辦法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