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基層選舉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了條例,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是工廠、商店、學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鎮、村和其他層單位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延長期限一般超過一年。

  第四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選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選舉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過三百名。其具體名額由集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瞭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代表候選人數應多於應選人數的百分二十。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單位組織全體黨員醞釀提名,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提交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式和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的程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

  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應向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情況。經審查通過後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 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一條 黨員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第十二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四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經批准設立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同意後,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黨員大會代表的,由上屆黨員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六條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的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進,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上屆支部書記主持。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大會主席團指定一名新選出的委員主持;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委員會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的黨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將候選人的簡歷、工人實績和主要優缺點向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對待選舉人提出的詢問應作出負責的答覆。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見面,由候選人作自我介紹,回答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員大會或黨中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黨員或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代表中推選,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票人。計票人在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或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應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監票人簽字並公佈候選人的得票數字;由會議主持人宣佈當選人名單。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第一選票所選人數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半數的,方可列為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一半,始得當選。

  當選人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於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章 監督和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選舉在,凡是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必須認真查外,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條輕重,給予有關黨組織、黨員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組織處理。

  第六章 總 則

  第三十二條 選舉單位應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工作細則,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黨的基層組織選舉工作的規定、辦法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基層選舉的選舉制度

  1、村一級的情況

  廣東省在前年把村管會改成村委會,雲南省在去年底把村公所改為村委會,至此為止從87年開始,中國全部的農村都改成了村委會,也都進行了選舉,這是個基本情況。

  選舉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應該是搞直接選舉,但實際上搞直選的並不多,或者說不是很多,相當大一部分不是直選,這可能是認識上的問題。所謂的不是直選是指搞代表的或是以戶為單位進行選舉,有人認為這是直選,但真正的直選不應該是這樣的,真正的直選應是每一個村民來投票,一戶裡的每個人並不一定選的是同一個人,兒子和老子的想法可能是不同的。但目前至少在全國有些地方已開始實行直選,這就是農村發展的大致情況。

  2、城市社群的情況

  從99年開始,城市社群開始發展直選,在99年中,瀋陽瀋河區搞了第一個社群居委會選舉的改革,以戶為單位投票。2000年上海、杭州、青島和南京等地也都進行了選舉的試點,目前在廣西的南寧等地出現了大面積的社群居委會直選。雖然有這麼多地方進行了直選,但在選舉程式等方面還遠遠不如農村的村委會選舉。

  另外,出現了社群內部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問題。街道是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過去都是由它來干預城市社群的活動,現在搞自治就不允許這樣的干預。例如瀋陽瀋河區現在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就是要避免街道的干預,甚至於要避免黨支部的橫加干預。可以說社群選舉的變化,社群內部的民主管理的變化,都已經開始在城市出現了一個民主發展的萌芽。

  3、鄉鎮一級的情況

  98年在四川步雲鄉的選舉,在國內外都引起了重大的影響,而且影響非常深遠,邁出了中國鄉鎮民主體制改革新的一步。另外還有深圳的大鵬選舉,搞的是“三票制”;四川遂寧的公選 ;山西臨沂的“兩票制”,這些都不是直選。真正的直選有兩個棗步雲鄉和南城鄉都在四川,南城鄉的情況大家都不清楚,過去一直保密。除了選舉的變化以外,在鄉鎮一級也出現了另外一個明顯的變化就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變化。在廣東的一些鄉鎮人大非常活躍,對於政府的許多政策提出自己的意見,並且立法讓政府執行。另外由中央推動的鄉鎮的政務公開也已經在全國推開,但是做的並不好。但是不管怎樣鄉鎮一級的基層民主改革已經提到日程上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