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富士康師級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富士康師級加班費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後,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加班費的計算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補休可不可以代替加班費

  【案情簡介】

  惠某是太倉某物業管理公司的水電維修工,由於行業工作的特殊性,他經常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根據公司的安排加班為業主修理水電。2014年12月底,惠某與物業管理公司結束了勞動合同。事後,他以物業管理公司剋扣他2014年春節及國慶期間的加班費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補發加班工資1800元。庭審中,惠某拿出了2014年春節和國慶節的排班表,上面顯示惠某在這兩個節日期間共上了6天班。物業管理公司則認為惠某雖然在春節和國慶節加班共計6天,但事後已經安排惠某補休,不應當再支付加班費。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最終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補發惠某加班工資1800元。

  【法律解讀】

  關於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意義上的法定休假日是指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與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相比,雖然都是佔有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但是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並不完全一樣。特別是法定節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到勞動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補休所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而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二倍支付,即可以“補休”或者“補錢”。因此,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以事後已安排惠某補休為藉口拒絕支付春節及國慶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加班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按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三倍補發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