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加班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累計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就是有帶薪年休假的,但是在休假期間加班的加班費是怎麼規定,怎麼計算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休假加班的加班費計算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本條的“工資”,實行計時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用人單位規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資,其計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資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數***23.5天******注:目前月法定工作天數為20.83天***即得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日工作時間即得小時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指的是勞動者在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內應得的計件工資。

  2、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 1994年9月5日實施***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休假的時間,包括法定節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及其它節假日***以及法定帶薪休假。

  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4、《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5、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95年5月12日實施***第二條規定:……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6、《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7、《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帶薪年休假規定休多少天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3、《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注: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帶薪年休假的案例

  如何休假單位定、逾期不休算放棄

  小蘭於2006年3月1日入職一家科技發展公司,任銷售經理職務。雙方多次續訂勞動合同,最後一次勞動合同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 31日。3年前,公司出臺了《考勤與休假制度》,該制度規定: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帶薪年休假的,視為員工自願放棄或自動作廢。對於該制度,小蘭曾在公司發放的告知單上簽字確認,表明自己知曉此事。

  恰好在這3年裡,小蘭的工作特別忙,再加上公司時不時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她一直未能休年休假。今年8月,小蘭在離職時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工資補償,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10043.89元。而公司以其簽收的該制度進行抗辯,並認為小蘭已經自動放棄了年休假,故無權再主張年休假或者工資補償。

  無奈,小蘭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支援了她的主張,要求公司在裁決生效之日起向其支付8930.3元。

  說法:

  停休年假有條件、私自設定無效力

  對於小蘭與公司之間的爭議處理結果,這是用人單位沒弄清法律規定,完全憑誤解單位制度造成的。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此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由此可見,法律對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自設的條件不符合以上規定要求。況且,法律要求員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必須由本人書面提出,單位規定的視為放棄的做法亦與以上規定不符,故小蘭所在公司制定的該項制度是不合法的,對其不產生拘束力。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