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錄音具備證明效力的條件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借錢容易還錢難的情況,那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微信錄音具備證明效力嗎,是否可以當做借錢的證據?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供你參考。
錄音證據除了應當具備合法性從而能夠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質證,還應當具備一定的證明效力。證據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證明效力。證據的證明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側重程式上的“正義”,通過排除非法證據,來實現平衡各訴訟方的利益。客觀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能是主觀臆測。關聯性與待證事實相關,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重要標準。
在具體實務中,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儲存原始記錄。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機終端的軟體,其聊天記錄非常容易滅失,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
同時,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碟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微信賬號非己所有不予認可,就可以通過查詢原始記錄來印證。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種裝置錄製的音訊資料都應該儲存原始載體。
二是微信語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如文章開頭所提及的借貸案例中,由於錄音證據中指向的問題並不清晰,無“借”、“還”等字眼,無疑降低了該份證據的證明能力。另外,由於微信賬號可以以手機號碼、qq號等非實名註冊,導致在證據認定過程中難以核實主體身份。
因此,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應有所體現。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談得上能夠通過微信語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
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由於錄音證據的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不充分。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的印證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