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後具備什麼效力

  支票是一種以金融業者為付款人的即期票據,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將支票定義為:“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那麼支票出票具有什麼樣的效力呢?它所具備的效力是以什麼為物件的?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後,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擔的責任或享有的權利。支票出票人一經出票,即對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對支票出票人來說,一經簽發支票,就應承擔擔保支票付款的責任。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即使支票因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獲付款,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支票出票人的這種擔保責任,從其性質上來說既不同於匯票出票人***在匯票承兌以後***的第二次責任,也有別於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付款人來說,出票人簽發支票的行為對其沒有強制性的效力,支票上的出票行為本身不會必然給支票付款人賦予付款義務。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出票人單方面的委託付款人付款的行為,付款人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的付款,僅僅一項代出票人付款的許可權,而非強制性義務。至於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託向持票人付款,則完全由付款人自己決定。可見,支票的出票行為不能約束付款人。然而,付款人在一定條件下負有向持票人付款的義務,即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資金關係的情況下。對此,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這是票據法規定的義務,而匯票付款人則不受此約束。

  3.對收款人的效力

  對支票收款人來說,出票人一經簽發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權利。由於支票屬委付證券,出票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至於付款人是否付款,收款人***持票人***無從確知。可見,收款人因出票行為享有的票據權利,僅是一種期待權,除非付款人在支票上為保付行為,該權利只有在得到票款時,才變為現實權。而為保付行為,並非付款人的義務,也非付款的必經程式,因此,收款人沒有請求付款人為保付行為的權利。除請求付款外,收款人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行使追索權。如收款人遭付款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保全手續後,即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