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國家證券上市的條件

  證券上市是指發行人的股票、債券等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在證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行為,為上市證券。證券上市是連線證券發行與證券場內交易的橋樑。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證券上市是指證券發行後,經法定程式到證券交易所掛牌,使該證券獲得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資格。證券上市是聯結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的橋樑,它使證券持有人與其他證券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買賣成為可能。

  儘管有些國家和地區證券上市和證券發行在程式上是合一的,有些國家和地區證券上市和證券發行在程式上是分開的,但是證券上市都必須符合法律、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只是不同國家和地區因其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證券上市的條件也有所不同,但是對證券上市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一、公司資產達到一定規模

  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本國公司,必須有形資產淨值不低於1800萬美元,或者股票的預期市值不低於1800萬美元;外國公司,必須在世界範圍內的有形資產淨值達到1億美元,股票的預期市值達到1億美元。德國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證券預期市值不得低於250萬馬克。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少於70萬英鎊。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股本總額應在10億日元以上。我國香港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證券預期市值不得低於1億港元。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臺灣公司除高科技、重大經濟建設事業、政府獎勵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事業外,實收資本達到新臺幣6億元以上;外國公司發行股份2000萬股以上或者證券的市值不少於新臺幣3億元。

  二、公司設立達到一定年限

  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公司設立必須在五年以上。德國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規定,除高成長性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外,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公司設立應當滿三年。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除高科技公司和承擔主要融資專案的公司外,需要有至少3年的經營記錄。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除公營事業或者公營事業轉為民營事業外,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公司必須設立滿三年以上。

  三、公司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能力

  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本國公司,近3年連續盈利,累計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6500萬美元,上年度的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450萬美元,或者公司上1年度的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50萬美元,近2年的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00萬美元;外國公司,近3年連續盈利,累計稅前總額達到1億美元,近3年最低盈利年度的稅前利潤不少於2500萬美元。我國香港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股東應占盈利不少於2000萬港元,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不少於3000萬港元。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臺灣公司和外國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沒有累積虧損。臺灣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的實收資本額比率均達6%以上,或者平均達6%以上,並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好;或者最近五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的實收資本額比率均達3%以上。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公司必須擁有自己獨立的、有收入的主營業務。公司可以通過他自己,也可以由一個或者多個子公司進行該業務。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最近三年的稅前利潤達到標準。第一年和第二年應當在1億日元以上,最近一年應當在4億日元以上,或者在1億日元以上,最近一年在4億日元以上,三年合計在6億日元以上。公司必須保持經營的連續性和發展性。

  四、經保薦人保薦或者推薦人推薦

  保薦人保薦是指證券發行人申請證券上市時,應當聘請有保薦資格的機構為其出具保薦意見,證明其證券符合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並建議證券交易所允許其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推薦人推薦是指證券發行人申請證券上市時,應當聘請有關機構為其出具推薦意見,證明其證券符合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並建議證券交易所允許其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必須有保薦機構保薦。保薦機構通常是由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從事保薦工作的投資銀行、證券經紀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外國公司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必須有該所認可的券商推薦並出具推薦書。

  五、公司的股權分散達到一定程度

  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本國公司,必須股東的人數不少於2200人或者持有100股的股東人數不少於2000人,公眾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不少於110萬股;外國公司,在世界範圍內持有該公司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人,公眾持股總額不少於2500萬股。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發行的證券必須全部上市,不允許存在非流通股;公眾持股的比例不低於25%.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申請證券在該所上市,臺灣公司,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1000股至5萬股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人,並且其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1000萬股;外國公司,內部人以外的公眾持股比率不低於發行股份總額25%,在境內的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其中持有股份1000股至5萬股的股東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1000萬股,並且公司全體記名股東人數在20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