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未註明身份的簽名案例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2015年2月9日,帥甲向陳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陳某現金拾萬元正”,帥甲在借款人處簽名,下一行又註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8月9日歸還”。同時在場的被告帥乙在帥甲還款時間下一行簽名並捺印。嗣後,陳某因向被告帥甲、帥乙催討無果後訴至法院。被告帥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見證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由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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