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也不能亂簽字
借條是借貸關係最直接的書面憑證,是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在日常生活中,金錢借貸在所難免,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寫一份規範的借條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借條不但要書寫規範,。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案例
【案情簡介】
2012年,李某曾向張某借款人民幣30000元,後李某歸還部分借款和利息,仍結欠張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後張某為保險起見,於2013年6月重新與李某簽訂借條一份,並將利息2000元計入本金,在借條上載明“今借到張某現金人民幣12000元”,李某在借款人處簽字。另外,王某也在借條落款時間下方署名。此後,張某多次向李某進行催要,要求其歸還借款,但李某始終拖欠不還。張某迫於無奈將李某和王某起訴至法院,但王某辯稱其只是作為此次借款的見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在這種情況下,王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李某應當歸還張某所借款項。關於王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王某辯解自己只是此次借款的見證人,而對於這個辯解,王某必須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否則王某的這一辯解將不會被法院予以採信。若王某無法證明自己是此次借款的見證人,而又在李某向張某出具的借條中借款人及時間的落款下方簽字,則可視為王某對借條所載明的債務自願加入,進行共同承擔,因此,王某應當與李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另外,李某向張某出具的借條中,將利息結算後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條後再計算複利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仍應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而計算利息。
【律師提醒】
近年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糾紛越來越多,像本案中王某這樣因為在借條上隨意簽字而不得不承擔還款責任的“冤枉人”也越來越多。律師提醒,在借條上簽字一定要謹慎,避免因為草率簽字而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責任。其實除了簽字以外,無論是借錢還是擔保,都需要謹慎,以避免自己的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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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寫借條應注意的基本事項。
1. 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和身份資訊***包括身份證號碼***; 2. 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 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即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如借款期限一年,從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4. 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 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 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