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未收回的風險案例

  借錢給他人時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獲得最有利的證據,還錢給他人時要及時讓對方出具收條或者收回借條銷燬,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原告陸某和被告覃某是朋友關係,雙方合夥做生意。2011年11月28日,雙方達成退夥協議,約定陸某退出合夥,覃某負責於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退還陸某的出資46000元。因資金緊張,2011年9月2日,覃某付給陸某36000元,並出具“借款1萬元”的借條交陸某收執。2011年10月20日,覃某通過銀行轉賬10000元給陸某,便以為退夥事宜已了結,便未讓陸某出具收條,也未想起將借條收回銷燬。此後,雙方因合夥生意產生糾紛,陸某遂持借條向港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覃某償還欠款10000元及利息。

  案件的審理: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受理該案後,為查清案情,依當事人的申請到銀行調取了覃某的信用卡交易明細、ATM存取、轉賬成功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

  經開庭審理後,法院認為,原、被告達成的退夥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被告應按約定退還原告的出資款。根據法院去銀行調取的證據以及被告的陳述和原告舉證的欠條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覃某出具的借條及10月20日的轉賬10000元記錄具有關聯性和因果關係,足以證明被告覃某用銀行轉賬方式退還原告出資款10000元的事實。因此,原告請求判決被告退還出資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遂根據法律規定駁回原告陸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

  欠條未收回有風險嗎,存在哪些風險呢?

  在公民日常的民間借貸往來中,借條是很重要的證據,是能否勝訴的關鍵。很多時候發生借貸關係的原來是親朋好友關係,借錢時因拉不下面子,而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到關係鬧僵時則討債無門,上門追債,口說無憑,對方否認,對簿公堂,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給自己或家庭造成較大的損失,輕則造成經濟損失,引起家庭不和,重則引起刑事犯罪案件。

  法官提醒:

  要增加法律意識,提高對實物證據重要性的認識。借錢給他人時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獲得最有利的證據,還錢給他人時要及時讓對方出具收條或者收回借條銷燬,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延伸閱讀:

  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範第一,補救第二。除了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大寫數字,千萬不要有差錯,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4***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5***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