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公司的剩餘股利分配政策

  剩餘股利分配政策,表面上看起來很簡單,其實包含了很深的內容。如果不認真深入地理解,就會有模糊的認識,影響實務操作中其作用的發揮。以下是公司的剩餘股利分配政策的相關資料,小編為您分享。

  

  一、本著經濟有利的原則,根據資金結構要求的比例先從當年的稅後利潤中留用投資需要的資金,剩餘部分作為股利予以分配

  出於經濟上有利的原則,企業籌集資金要在確定目標資金結構的前提下,首先使用留存利潤的籌資方式補充資金;其次的籌資方式是長期有息借款;最後的選擇是增發股份。剩餘股利分配政策是在企業有著良好的投資機會時,根據一定的目標資金結構,測算出投資所需要的權益資金,先從當年的稅後利潤中留用,然後將剩餘的部分利潤作為股利予以分配。也就是說,當企業有獲得較豐厚利潤的投資機會,預期投資收益率高於留存盈利的資金成本率時,這種股利政策就會成為企業的理智抉擇。理由很簡單:企業用於再投資的這部分現金流量,是稅後利潤的一部分,屬於內源融資,它既不需對外支付利息和股利,也不需向外源融資那樣耗費融資交易成本。顯然,這種股利政策可以降低綜合資本成本,有利於實現企業資金結構的優化和企業利潤最大化。剩餘股利政策正是遵循了經濟有利的原則。

  二、為保持理想的資金結構,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的股利一般不動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將本年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即為可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的利潤。這項規定的含義是:公司可以只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本年度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利潤,也可以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用來在本年度進行股利的分配。

  三、法律規定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是企業投資需要的權益資金的一部分,投資

  需要的資金可以直接從當年的稅後利潤中留用

  按照公司法律規定,公司至少要提取15%的公積金和公益金作為積累資金。因此該公司至少要提取630×15%=94.5萬元作為利潤留存。

  但是例一中在確定向股東分派股利的數額時,並沒有按照利潤分配順序的要求先計提15%的公積金和公益金,而是把2005年的稅後利潤直接扣除投資需要的那部分留用資金後剩餘的部分,作為發放給股東的股利。

  四、剩餘股利分配政策只適合企業在當年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仍有盈餘的情況

  剩餘股利分配政策下,投資需要的權益資金是從當年的稅後利潤中留用,如果當年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沒有盈餘或者虧損,根本無法滿足投資的需要,更談不上將剩餘的利潤部分向股東或投資者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就不適合採用剩餘股利分配政策。至於如何滿足企業的目標資金結構的要求,可以採取除留存收益之外其他的融資方式。如果對以前年度的虧損不進行彌補,而直接用當年的稅後利潤滿足投資的需要以及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企業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企業的形象,進而影響企業的籌資能力。

  五、雖然公司當年實現的稅後利潤只是個賬面數字,但企業積累的資金可以調劑使用

  在所有的籌資方式中,除了吸收直接投資籌集到的資金有實物資金外,其他的籌資方式籌集到的資金都是貨幣資金。剩餘股利分配政策下,首先考慮的籌資方式是留存收益,顯然這種籌資方式籌集到的資金是貨幣資金。而我們知道企業當年實現的稅後利潤只是個賬面數字,有可能有一部分利潤是沒有收回來的部分賬款。本觀點認為,這並不能對剩餘股利分配政策提出質疑,因為:

  ***一***企業積累的資金沒有要求按照利潤實現的時間專款專用,可以調劑使用,以前年度累計的未分配利潤可以用以調劑滿足本年度的投資需求

  ***二***企業投資需要的資金只是個預測數字,並不是實際的數字

  ***三***財務管理中很多理論都以某種假設為前提,剩餘股利分配政策也可以假設企業當年實現的稅後利潤都是貨幣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