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購房合同的注意事項

  買房是人生一大事,買房後簽訂買賣合同更不可放鬆警惕,那麼,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什麼呢?下面由小編為你提供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

  

  1、要對合同中的交房條件及期限、逾期交房的違約罰金、交房方式等,一定要寫清楚。

  2、對辦房產權證的期限,逾期違約的罰金等要寫清楚。

  3、合同中應有還有房屋周圍設施及室內設施及裝修情況。

  4、籤合同後,還要記住合同中自己違約的條款及罰金。避免違約。

  要注意合同中的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儘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衝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準確;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樓,而應是專案立項批准檔案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專案名稱,一定要與專案位置聯絡在一起,以免日後有出入。標明專案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準一般採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後,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準、供應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麼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地加以說明。並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5、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對等,否則最終吃虧的是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一般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事項包括:簽訂認購書後,購房者不買房或要求換房,開發商不賣房或要求換房;購房者不按期付款;開發商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房屋裝修標準、質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產權過戶手續不全或不能按期辦理。

  簽訂購房合同會遇到的陷阱

  陷阱一:在認購書裡沒有註明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後果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後,就要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後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買家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對策:律師建議買家最好與發展商在協議中約定,若買家得不到貸款時,定金該如何返還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為手續費等,這樣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煩。 同時,開發商是沒有權利沒收定金的,這本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陷阱二:合同主體認定不明

  購房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有可能產生問題。 另外,也有可能該專案是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後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對策:在簽約前您最好查明代表發展商簽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則是否持有“授權委託書”。否則,這個人的簽字是無效的,同時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這樣可以避免發展商推卸責任。

  陷阱三:不要輕易在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上簽字

  籤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一定要看清楚。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於表明由於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 善良的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對策:看清楚補充協議的條款,最好的辦法是找一個律師來幫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時間”與“最好”

  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麼樣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裡出現這種模糊的概念時,法律也沒有辦法,因此產生的糾紛購房者根本打不贏官司。

  對策:購房者一定要把每一個具體的時間、具體的地點、具體的材料以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落實在合同裡。

  陷阱五: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

  開發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產開發又是一件對資金要求很高的行業。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並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並接受相關約束,這就是對消費者的侵害。

  對策:購房者應該將物業管理條款與預售契約分開簽署,或另外設定條款確定物業管理的費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