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和扣押的區別有哪些
查封和扣押都是比較嚴重的情節,但是兩者之間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查封和扣押的區別,希望你們喜歡。
查封和扣押的區別
查封: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
扣押: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對涉案財產採取的扣留、保管的強制措施。
區別:
一、封存物品的地點不同
《現代漢語詞典》對“查封”一詞解釋為“檢查以後,貼上封條,禁止動用”。“扣押”一詞解釋為“拘留、扣留”。可見查封或扣押為行政強制措施。
查封是將物品封閉起來,執法中將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貼上封條,保持物品原有的狀態。扣押是將涉案物品轉移其他的地方封存,並不一定帶回執法部門,可以由執法部門選擇合適的地方存放,但是執法部門對扣押的物品負責。
二、使用的前提條件不同
查封一般使用在對違法事實認定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下,比如根據舉報對某種產品進行檢查,產品的真偽當場無法定性時最好使用查封與登記儲存,待情況落實後進一步處理。
扣押使用在對違法事實認定明確的情況下,如生產廠家的技術人員一起陪同執法,當場鑑定了產品為假冒產品,此時必須使用扣押,將涉案物品轉移到其他的地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丟失。
三、處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
查封與扣押都是強制性措施,未經執法部門的同意當事人不得擅自銷燬、轉移、隱匿或銷售。對於涉案物品,查封時執法部門和當事人都不得對物品的封存狀態進行改變,扣押時執法部門可以對涉案物品進一步調查瞭解。
四、查封與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況
對大型生產裝置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裝置不方便拆卸,二是為了保持生產的狀態,有利於檢查。
對於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於物品存放時應使用查封。
查封凍結釦押扣留之間的區別
根據執行理論,查封是指對債務人的財產加以封存,禁止債務人或其他人轉移或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之財產就地或運至有關場所,予以扣留,並禁止被執行人或任何人佔有、使用及處分之執行措施。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儲蓄業務之單位,不準被執行人提取自己之存款,以維持其現狀之執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不準被執行人領取其收入的執行措施。
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查封、扣押屬於相同的一類,凍結、扣留又屬於一類。查封與扣押的根本區別就是標的物的位置是否轉移,查封的財產一般留在原地,由被執行人或佔有人自行保管,只是禁止其處分、轉移,而扣押的財產一般要轉移地點,脫離被執行人或佔有人的實際控制,禁止其佔有、使用和處分,即通常所說的就地查封和異地扣押。筆者認為,雖然查封、扣押、凍結和扣留均可以認為是控制性執行措施,但它們之間還是有明顯的區別的:
查封,是一個大概念,選擇不同的控制性執行措施,採用的執行方法也不同。一般用於控制其所有權交易或在物上設定他項權利;
扣押,通常稱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異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請人或第三人保管,但無論誰保管原則上都不準使用;
凍結,一般是對銀行的存款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扣留,一般是對個人的到期收入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之所以加以區別,是為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用語更加準確、嚴謹。
查封的相關法律問題
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以下情況應考慮“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公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公司破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民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名詞解釋
查封 chá fēnɡ
解釋:對財產等檢查以後,就地封閉,禁止動用***新華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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