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債務轉移,是在不改變債務內容的前提下,將債務轉移給第三方,而在法律上,對債務轉移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債務轉移的條件,希望能幫到你們。

  債務轉移的條件

  1、要有有效債務的存在,這是合同債務移轉的前提條件。如果合同自始無效或者債務移轉時已經曉美,即使當事人就此訂立債務移轉協議,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了。因為債務已經消滅,就無所謂債務移轉了。

  2、被移轉的合同債務沒有禁止轉移的約束。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以及其他不宜轉移的債務,不能成為合同移轉的標的。

  3、債務移轉還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因為債務是一種特定的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不同債務人的信用、償還能力是有區別的。如果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就轉移到一個信用差、償還能力差的人手裡,債權人的權利就難以得到實現。因此,合同債務轉移要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方才生效。

  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區別及聯絡

  從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徵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生效條件不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移的協議都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議,但並沒有轉讓債務。即使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但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

  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係,原合同關係將消滅。若使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債務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

  第三,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係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麼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對於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從二者以上法律特徵看債務的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的區別是明顯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聯絡,在對這兩條規定中“約定”與“同意”的理解上。當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中的當事人理解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約定”時,與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債權人同意不易區分。既然已經形成約定則債權人必定同意,即約定中也包括著債權人同意的意思。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可能形成代為履行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對是債務的代為履行還是債務轉移比較難以把握,尤其在當事人的約定中不使用“代為履行”、“債務轉移”的字眼,而約定為由某某承擔、負擔、償還、付款、給付等等時,更難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