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司法解釋
婦女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在法律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釋義是什麼,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要實現男女實質意義上的平等,不僅需要有權利的無差異對待,還需要有權利的區別性對待,體現了差異性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本條是對女性特殊保護的規定,從女性生理和心理上的特點出發,才能更好地維護女性的教育權。
由於女性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在青春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與男性青少年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因此,學校在對女性青少年實施教育、管理時,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對於青春期給女性青少年帶來的生理和心理上的變化給予正確的引導,使她們獲得正確的認識,並對女性青少年予以特殊的保護,從而使她們的身心得到健康發展。
我國現行的有關教育的規範檔案中已有不少關於學校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內容,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生理衛生教育。開設專門針對女學生的生理衛生課程;女學生在月經期不參加劇烈體育運動和不適宜的勞動;在女學生月經來潮之前安排一至二次講座,進行月經期生理衛生教育。
***2***學校應當開展女學生健康諮詢活動,特別應重視女學生的心理健康諮詢。
***3***關於體育課。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高等學校體育課應按男女生分班上課;有條件的中學體育課應男女分開教學,女生課最好由女教師擔任,並要體現女生課的特點。
***4***關於勞動技術課。要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等生理特點和知識水平,選擇他們力所能及的、無毒害的、無危險的勞動專案;學生參加勞動的時間和強度要適度,對體弱的學生和女學生的生理特點要給予照顧。
三期期間法律對女職工的保護
女職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護,女職工三期是指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和待遇。 由於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徵,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得懷孕作為合同的條款寫入勞動合同,或者在女職工懷孕後藉故將其辭退,或者以合同到期為名終止雙方的合同,這些行為實際上是限制了女職工的生育權,其行為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審理因用人單位不當解除與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工資。
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的工資待遇。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的解除合同時間可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
女職工法定產假工資待遇分析
在法定假期下,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指按規定的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發的工資,例如實行結構工資制中的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等。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