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有哪些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職場女性要如何合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職場女性保護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知識。
職場女性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法
向工會及工會女職工組織尋求幫助。
工會及工會女職工組織是代表女職工利益的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絡廣大女職工的橋樑和紐帶。代表和維護廣大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級工會女職工組織的基本職能,因此女職工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所在企業或地方的工會女職工組織尋求幫助。向所在單位和地方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
向所在單位和地方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
女職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均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若發生勞動爭議後,女職工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或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女職工可以向所在單位和地方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可以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女職工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對於通過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被損害人人格的行為,可以要求文化、新聞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的民事權益***如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受到公民或組織的侵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女職工的權益是被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所侵犯,當事人可以將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女職工的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訴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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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
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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