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哪幾種方式
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申請取保候審的,需要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那有幾種方式可以取保候審,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取保候審的方式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取保候審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其出具保證書。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被取保候審人承擔的義務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屬於一種強制措施,但並不是當事人提出了申請的,就一定能夠獲得取保候審的批准。此時相關機關會對條件作出審查,同時也會看選擇的取保候審的方式是否滿足了。
取保候審期限已過處理情況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原決定機關必須發出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如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形的,應該退回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