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什麼利弊

  只要滿足了取保候審的條件,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就可以對其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有什麼優勢,現在小編為大家取保候審有什麼優勢解答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取保候審的優勢

  1、 保釋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固然有利於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同時也要看到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它會造成對人權的嚴重侵害,因而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制度。

  2、保釋制度的另一優點在於對國家資源的節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為保證,對於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把有限的辦案經費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設上,並不是一個最優的資金配置選擇。

  3、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審前被集中羈押在一起,勢必會造成犯罪習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觀惡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處於和累犯、慣犯一同羈押的環境中而潛移默化地發生思想改變,這無疑是與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馳。

  取保候審制度主要的特點

  ***一***取保候審是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對被取保人的人身強制性既不同於拘傳的強制到案,接受訊問,也不同於監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於拘留、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自自由的直接剝奪,它對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較為充分、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是法定期限最長的一種強制措施。原《刑訴法》沒有對取保候審期限進行限制,存在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取保既不結案,又不及時進行偵查、起訴、審理,變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修改後《刑訴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雖然規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強制措施相比較,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還是最長的。

  ***三***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公、檢、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審不同於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公、檢、法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根據具體情況,經過本單位領導批准,都可以使用該項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對於這一強制措施如果正確運用,可以起到合理保護公民僉權益和實現司法經濟的效果;反之,則有可能對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案件的公正及時審理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

  取保候審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取保候審決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隨意性,缺乏相互制約性。《刑訴性》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根據《刑訴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在不同的訴訟階段都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即使對於同一案件不同的司法機關對能否適用取保候審的認識不同,也不妨礙其中一機關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這無疑使取保候審決定的作出帶有一定的隨意性,缺乏相互制約性,也是同《刑訴法》規定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相違背的。

  ***二***對取保候審使用條件的規定較模糊。《刑訴法》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運用條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規定,使取保候審運用條件的法律規定具有顯顯的模糊性。同時《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規定中,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範圍過於寬泛,而判定是否“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則多少帶有一點主觀色彩,對於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後是否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由於缺乏明確客觀的判斷標準,常常是依據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其結論難免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三***取保候審的保證形式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為難以產生有效的制約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的形式為保證人擔保或保證金擔保兩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