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車位管理規定

  小區公共車位的使用管理辦法,有哪些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