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為規範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制定了車輛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進一步加強規範對機關公務車輛的有效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兩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公務車輛是指為兩委機關所有或所用的各類用於公務活動、後勤服務的車輛。

  第二章 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三條 機關公務車輛由兩委辦公室統一管理;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局現使用的管委車輛由其自行管理,特殊或緊急情況,需服從兩委辦公室的臨時調派。

  第四條 車管人員根據辦公室的授權,負責做好以下工作:

  1、負責對司機的日常教育、使用、監督與管理;

  2、負責調派車輛,監管車輛執行和司機履責情況,對車輛保養維修和使用獎懲司機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負責辦理車輛年審、證照、保險、規費繳納及月徵等事項;

  4、負責《機關公務車輛行駛記錄薄》和《機關公務車輛維護、保養記錄薄》的登記管理及月報工作。

  5、完成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車輛調派與費用結算

  第五條 根據用車部門申請次序及任務輕重緩急,車管人員統一調派車輛,派車情況要通過適當方式及時公佈,方便部門要車用車。

  第六條 司機憑車管人員出具的派車單執行出車任務;非因特殊或緊急情況,任何人不得越過車管人員指定車輛或自找司機直接出車。

  第七條 公務用車的使用及油費承擔執行以下規定:

  1、車管人員根據用車部門負責人的要求,填發派車單,費用列支部門經費。

  2、值班車輛僅限於接送值班人員上下班和處理突發事件應急使用,未經同意,嚴禁挪作他用;接送值班人員的區域限於新密市城區、礦區中心城範圍內,每班接送次數一般不得超過當次值班人員總數的1倍。若辦理部門公務需使用值班車輛的,費用由用車部門承擔。

  3、公務車輛執行長途任務***鄭州市域範圍外***或節假日用車,用車部門應在工作日內提前申請,車管人員報請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出具派出單,司機憑單出車,費用由用車部門承擔。

  第八條 出車時司機必須向用車人明示里程起始底數;收車時應如實核算出當次費用***精確到“×元×角”***,請用車人當場簽字後立即交車管人員核查。司機不主動明示起止裡數或是不按規定期限向車管人員交回派車單,當次出車費用由責任司機自行承擔。

  第四章 車輛加油與維修

  第九條 司機憑辦公室出具的加油憑證到指定地點為指定的車輛加油;石油公司憑經三方***管委辦公室、司機、加油工***確認有效的單據直接到礦區財政局結算費用。

  第十條 車輛維修、內飾的更換實行定點審批。

  1、 由司機提出修換建議,車管人員確認無誤後填報車輛維修***內飾更新***審批單,經辦公室核准後,司機憑單到指定地點進行修換。

  2、 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損耗急需修理更換零件時,應及時與車管人員取得聯絡,經辦公室主任核准後方可進行。

  3、經批准更換汽車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屬品的,更換掉的大件或價值較高的廢部件,經辦人員必須將舊件交回辦公室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