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有補償嗎

  休年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權利。那麼,作為勞動者,若是他未休年假會有經濟補償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能幫到你。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補休能代替年休假嗎

  國家法定假日是面向全體公民的,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才享有的;不過,兩者都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日,都具有強制性。勞動者可以在1個年度內集中休,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只有極少數情況才可跨年度休,但只能跨1個年度,而不能攢起來集中休。

  對於帶薪年休假,除非勞動者本人同意,單位可以佔用其年休假時間,但按照國家規定,單位應按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倍來支付每日的報酬,作為佔用年休假的補償,而不能在事後用“補休”方式來代替。“獎勵遊”等更接近於屬於單位福利,是單位給安排的,不享受就沒有了,而年休假是勞動者自主控制的,這是休息權的核心,因此“獎勵遊”也不能代替年休假。

  休年假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未休年假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