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未休年假結算工資怎麼規定

  年假是勞動法規定給職工的法定假期,因此單位應保障職工享受年假,那離職年假未休怎麼辦呢?結算工資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離職未休年假的工資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離職未休年假的工資規定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辭職時,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對於未休完的年假,勞動者可以選擇在離職前將年假休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年休假,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以放棄未休完的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資收入三倍的年休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離職未休年假工資的計算

  第一步:看何時起連續工作滿一年。

  1、理論上可不同單位連續計算工作時間。如員工失業半年後,在a單位工作了半年,後跳槽到b單位工作了半年,此時員工屬連續工作滿一年。一般而言跳槽時工作多少有中斷,中斷多久就不算是連續工作了?法條上沒有明確。理論上認為,可以認為如果社會保險沒斷,則算是連續工作。

  2、連續工作一年的時間可以是08年前。如員工07年1月份開始上班,到08年1月份屬於連續工作一年,08年當年就可以休年休假了。

  第二步:確定一年應該休多少天年休假。

  不同單位工齡累計計算,軍齡應該計入工齡。工齡累計一年以上不足10年年休假為5天,工齡10年以上為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第三步:折算年休假天數。

  1、按公曆日曆年度分別計算,剩餘天數不滿一年的按比例折算。如員工2008年6月1日起連續工作滿了一年,則2008年剩下的日子應折算休年休假。按公曆年度分別計算,不要從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計算為一年。同理,該員工如果2009年6月1離職,則2009年度應該休的年休假也應該予以折算。

  2、餘數不足一天不計。如2008年剩餘天數為180天,工齡為五年,則2008年應休年休假為5****180/365***=2.46天,則按2天計。注意不可四捨五入。

  第四步:計算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

  很簡單,應休的年休假天數,減去已休的年休假天數,即為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員工未離職,那麼當年的年休假報酬是不能要的。因為在理論上,既然未離職,用人單位仍有可能為其安排帶薪年休假。

  第五步:計算未休年休假的報酬。

  1、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應按兩倍正常工資計.即相當於休息日加班。也就是說,如果未休年休假為五天,則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即為十天工資,接近半個月的工資***一個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2、工資標準應按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提成、獎金均要計入工資。***日工資則為該月平均工資除以21.75***。並且,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是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發標準的。

  跳槽後的職工年假案例

  在原單位休滿年假,跳槽後再次申請休年假

  吳女士原在市區某公司上班,已經工作十二年。今年年初休完了10天全部年休假,從原公司離職,在家休息一個多月。最近她換工作到了一家食品企業為非全日制員工,準備再休年休假,新單位拒絕了她的請求,認為吳女士不符合年休假的享受條件。那麼,下列哪些理由成立?

  1.吳女士沒在本單位幹滿12個月;

  2.吳女士在提出年休假申請之時沒有連續工作滿12個月;

  3.吳女士在前一家用人單位已經休滿當年度年休假;

  4.吳女士在本單位是非全日制用工。

  [律師分析]

  1.吳女士沒有在本單位幹滿12個月,就不能享受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當然不是。2008年施行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但實踐中,對於“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必須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才符合享受條件,有的認為只要是在連續工作狀態就好,即使是不同用人單位之間,也應當認定為“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本案中吳女士的情況屬於前一種種情況。

  為此,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釋出了《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以下簡稱“覆函”***,明確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能夠提供“連續工作12個月”證據,如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無論12個月的工作時間是否在同一用人單位,均可享受年休假。

  因此,用人單位若想以吳女士沒有在本單位工作12個月為由拒絕吳女士享受年休假的,顯然不成立。

  2.本案中,吳女士提出年休假申請之時沒有連續工作滿12個月,是否享受年休假?

  帶薪年假可以說是每個勞動者的福利,但是在人員流動性比較大的今天,跳槽後能否再多休一份帶薪年假嗎?律師365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分析,如前所述,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條件是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至於連續工作12個月是否一定發生在員工年休假申請之時,法律沒有規定,我們不應該對此作擴大化解釋。

  雖然本案中的吳女士在提出年休假申請之前,在家賦閒數日,但是隻要吳女士能夠證明在之前的工作經歷中有任何一段是屬於“連續工作12個月”,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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