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公積金貸款流程
公積金貸款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享受的貸款,國家規定,凡是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按公積金貸款的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第十一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應向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或受委託銀行提出申請;購買住房所在地與借款人公積金繳存地不一致的***只限於寧波行政區域內***,應向繳存地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或受委託銀行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借款人應如實填寫貸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和符合條件參與計算貸款額度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身份證、婚姻證明、戶籍證明;
***二***有關借款人的經濟收入***含連帶還款人的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三***購房合同,首付 30% 以上的購房款收據;
***四***購買二手房或購房取得房產證一年內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稅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評估報告和縣級及以上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建造、翻建住房的證明;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評估報告以及所在地房管或城建部門的證明;
***五***保證人出具的貸款承諾保證書;
***六***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貸款的審批。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或受委託銀行對借款人就貸款的有關事宜實行面談制度,並形成面談筆錄。對借款人的申請,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特殊情況經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領導批准可延長 5 個工作日,並由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或受委託銀行通知借款人。
第十四條 貸款合同的簽訂。借款人、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受委託銀行三方應當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寧波公積金管理核心委託受委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寧波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一、貸款額度
在較高貸款額度及可貸額度以內,公積金核心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額度。
1、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較高額度60萬元/戶。
2、可貸額度=繳存基數×40%×12個月×貸款***計算***期限。
***1***貸款額度測算時,借款人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20年的,可適當放寬貸款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須符合貸款期限的規定;
***2***借款人及參與計算貸款額度人員,應分別按各自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較後合併計算貸款額度;
***3***共同借款人***只限於配偶、父母、子女***貸款額度測算時,貸款期限超過主借款人貸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貸款期限;低於主借款人貸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實際貸款期限;
***4***共同借款人本市行政區域以內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貸款額度測算時,可合併計算。
***5***借款人以共有產權房屋申請貸款時,共有產權人是未滿18週歲子女的,較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的份額按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內容為準;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記載的內容為準。共有產權份額沒有明確的,按共同共有。
3、住房公積金貸款成數,首套房商品房不高於總房款的70%,二手房不高於總房款的60%,第2套房統一不高於總房款的40%。
4、借款人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較高不能超過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60%,共同還款人可以合併計算還款金額。共同還款人如果沒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按工資收入的50%測算還款金額。
5、借款人辦理商業個貸時住房公積金的較高限額與現行較高限額不一致的,按照就低原則。
6、商業個貸餘額確定。以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原商業個貸餘額扣除一期應還商業個貸本金後,取萬元整數,不足部分及歸還商業個貸所需利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時,由借款人自籌資金同時予以結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直接歸還原商業個貸餘額的,貸款資金不得超過貸款發放時商業個貸實際餘額。
二、貸款期限
***一***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同時貸款期限均不超過土地剩餘的國家規定使用年限。
***二***在規定的住房貸款期限內,貸款期限最長為借款人辦理貸款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
***三***在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期限與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發放貸款。
***四***商轉公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原商業個貸剩餘的貸款期限***取年整數,下同***。
三、貸款利率
購買首套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利率。購買第2套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