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小產假時間是怎麼規定

  國家規定在職女性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那女職工小產是怎麼休假?小長假時間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國家小產假時間的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國家小產假時間的規定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這裡並未區分是否已經生育孩子***

  2、勞險字〔1988〕2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時,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休假。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小產假期間的待遇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第一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前提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享受的產假工資可由社會保險來支付。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當月計薪日: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根據原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裡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未婚是否有小產假

  根據國務院頒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在此並沒有區分已婚女職工與未婚女職工,也就是說,只要是女職工,就享有產假和流產假。

  1988年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15條規定了“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但是國務院在2012年4月28日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已經代替了前述《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在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已經刪除了“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所以,無論是否違背計劃生育政策,均可以享受相應假期。

  結論很明確:女職工未婚生子或者未婚流產,有權享受產假或流產假。單位不能以女職工未婚而剝奪她們法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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