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病休假時間是怎麼規定
我們都知道,職工生病是沒有辦法工作的,但法律規定是可以申請病休假,那病休假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職工病休假時間的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職工病休假時間的規定
病假的期限是根據員工在職年限來確定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標準。
在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標準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相掛鉤,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說在其他單位的工齡是不計算在內的。其具體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迴圈使用。
職工病休假的待遇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數,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係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病休假能否用年假折抵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治病休息的時間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病假工資待遇。因此,職工只要患病或發生非因工負傷的情形,即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休病假,用人單位無權拒絕職工正當的病假申請。所以,職工生病需請假的,一律須先使用年休假的規定欠缺一定合理性。當然,若職工當年的病假累計達到某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確定相關年休假待遇,這幾種情形是: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這也從側面說明了若職工當年休病假未達到上述程度,不能先用年休假折抵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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