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的流程手續都有哪些
軍人在生活中,是一個特殊的職業,因此在法律上,對軍人也有特殊的規定,但是,他們也是需要結婚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軍人結婚的流程,希望能幫到你們。
軍人結婚的流程
首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公佈了《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九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登出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軍人結婚登記需要的證件
***1***戶口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或持居委會出具並加蓋***街道***婚姻登記專用章的證明
***4***婚前檢查合格證明***參考***
***5***雙方合影彩色照片4張
***6***軍人持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軍人受到法律保護的原因
1.相當多的軍人駐守在邊關、海防及遠離城市的軍營內,長期不能與家人團聚,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保護軍婚是國防建設、穩定軍隊的需要,是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需要。
2.權利與義務總是相對的,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的義務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麼軍人就應該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權利。就婚姻而言,軍人由於獻身國防而不能與普通公民一樣充分享有這一權利,那麼社會就應該採取相應的措施以彌補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這也是法律公平原則的體現。
3.經濟地位,社會地位的提高,部隊待遇,服役條件的改善,可以從根本上改變軍人的狀況,也是解決軍人婚姻問題的根本途徑。但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短期內軍人的待遇尚達不到質的飛躍,因此,國家只能採取其他措施來使軍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對軍婚的保護就是可以採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軍人的權利義務得以平衡。
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影響和制約軍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過去相比,我國目前的軍婚保護工作不容樂觀,特別是在一些邊遠艱苦的基層部隊。
軍人結婚的相關規定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包括三層意思:一是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二是必須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願。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親友等其他人不得違反本人的意願,代為做主強迫他人結婚。三是必須是完全自願,而不是有條件的勉強同意。法律規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當然,第三人出於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議,但該建議是否被採納,則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形式的強迫、包辦,都是對當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違背法律的行為。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必須明確的是,法定年齡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而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同時,婚姻法在這一條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是一種提倡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晚婚晚育不僅對國家有利,對公民個人也是有益的。軍人應當自覺響應國家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第三,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相關結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