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齡如何計算

  臨時工工齡計算問題一直是勞動者所關心的話題,但是很少有人瞭解臨時工工齡是怎樣計算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臨時工的工齡計算政策,希望能幫到你。

  

  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計劃內臨時工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被本單位招收為固定工後,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的計劃內臨時工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當事人一直從事臨時工作,並且不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從事臨時工作的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是計劃經計時代的一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佈以後,國家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臺。勞動合同制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是實行同工同酬,凡是與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在解除勞動關係時為其支付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臨時工的工齡計算政策

  關於臨時工的工齡計算政策

  《勞動部工資局關於臨時工被錄用為長期工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規定:臨時工***包括季節工、亦工亦農***被錄用或轉正後,在本單位最後一次做臨時工的時間可以與錄用或轉正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64]中勞薪字第344號***

  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政策

  《國家計委勞動局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規定: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應與臨時工的工齡計算一樣處理。即:輪換工回鄉後,根據國家生產建設需要,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73***計勞業字7號***

  關於轉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前的臨時工工齡計算政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勞社廳函〔2002〕323號***

  臨時工工傷的賠償標準

  臨時工,作為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對於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國務院釋出《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規定》中,明確“臨時工”係指用於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崗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的人員。臨時工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上、享有的勞動保障權益上、政府部門對其實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於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後,全面建立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制度,“臨時工”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已經不存在。

  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238號***中明確指出:“《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國務院在清理行政法規時,即宣佈《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失效,理由是“調整物件已消失”。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和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用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各種保險。在臨時性工作崗位的用工,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用人單位的所有勞動者,不論是企業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負傷,均應由用人單位給予工傷待遇,予以醫療搶救,臨時工也不例外。臨時工也屬於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在工作中受傷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原工資外,還應該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