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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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有哪些
1、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3、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4、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燬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燬。
5、馳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複製、模仿、翻譯或音譯的,應當認定其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
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一般分為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兩種。
相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與商標所有權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註冊或使用,《巴黎公約》採取的即是相對保護主義原則;絕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與馳名商標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註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TRIPS協議採取的即是絕對保護主義原則***但實際上這種絕對保護也是有條件的,即只有當使用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的商標容易暗示與馳名商標存在某種聯絡,從而使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我國商標法兼採兩種原則即混合原則,即對於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採取相對保護主義原則,對於已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採取絕對主義保護原則。這種做法既考慮並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也兼顧了國際公約。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雖然採取的是混合保護原則,但從實際情況看更傾向於絕對保護主義原則。首先,在我國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絕大部分已經在中國獲得註冊,而且註冊範圍比較廣泛,未在中國申請註冊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標法修改以前,商標註冊和管理部門對國外馳名商標實際上已經給予相對擴大的保護,對於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的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駁回註冊申請,對於已經實際使用的,執法部門也援引有關法律予以保護;再次,雖然我國目前行政途徑認定的馳名商標只是國內的沒有國外的,但對於國內已經認定的馳名商標,也視其具體情形,而並未完全採取絕對保護主義原則。
我國是如何保護馳名商標的
2001年和2002年起施行的修改後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使得馳名商標不僅享有因法律法規的修改而增強的保護,而且享有比普通商標更多的保護。這次修改將馳名商標的保護由部門規章的層次提升到國家法律和法規的層次,極大地加強了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局長安青虎解釋說,這一規定是中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核心條款或基本原則,從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點:第一,將馳名商標分為兩類,即“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第二,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定為兩種,一是“不予註冊”,二是“禁止使用”。第三,受到以上兩種形式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前提:一是該馳名商標被他人以複製、摹仿或者翻譯的方式申請註冊商標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第四,以上這兩種形式的保護,對於“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適用;對於“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言,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也適用。第五,中國對商標的保護基於註冊原則,因而不註冊便未獲得專用權,亦即未獲得國家法律對其所使用的商標權屬的確認,不受法律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普通註冊商標只能在所註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也受到法律保護。由此可見,馳名商標受到的法律保護遠比普通商標要強。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這一規定主要就商標權利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進行了明確。在註冊商標爭議程式中,普通商標所有人或有關利害關係人主張其權利的時間,自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為限。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如果對方的註冊是出於惡意的,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這裡對於馳名商標沒有區分是否已在中國註冊,對於可以請求的時間也未規定最終限制。這使已在中國註冊和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在這一程式中都享有無期限的主張權,儘管這一主張權是有條件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對《商標法》
第十三條“不予註冊”的程式作了細化,規定:“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對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註冊”體現為駁回該註冊申請,駁回可以在三個層次的程式中作出,即: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異議程式;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異議複審程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程式。
這三個程式環環相扣,後者必須以前者為前提,沒有前者便無由提出後者,不能越過中間程式直接向下一程式提出,而下一程式有權改變上一程式的決定,並最終由商標局實施“不予註冊”。另外,這三個程式在時間上也是環環相扣,在每一個程式中對主張權利的時限都有明確的規定,超出時限,便失去了這種權利,而且對於馳名商標所有人也一樣。
具體地講,第一,有關當事人發現他人申請註冊並獲得初審公告的商標構成對自己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翻譯,可以在商標局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要求“不予註冊”,同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由商標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第三,如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對《商標法》第十三條“禁止使用”的程式作了重要補充。規定“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請求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燬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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