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保護和普通商標保護的區別
馳名商標保護和普通商標保護,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一般而言,“中國名牌產品”必須具有市場知名度高的商標,同樣,馳名商標的載體——產品必須是質量過硬、具有競爭優勢。一些產品,如鄂爾多斯牌羊絨衫等既是中國名牌產品,又具有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號。這兩種榮譽在彼此認定過程中也具有互相的參考價值。
但是,中國名牌產品和馳名商標在很多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依據和實施部門不同。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依據該法律制定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企業的馳名商標必須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提出申請,經認定後才為馳名商標並享有馳名商標的各項權利。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工作。
2、二者的內涵不同。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中國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佔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使用者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由此可以看出,馳名商標的內涵是商標,而名牌產品的內涵是具體產品。
3、二者的物件不同。馳名商標的認定物件既包括國內企業的註冊商標,也包括外國企業在華註冊的商標,而名牌產品的評價僅限於我國企業的產品,不受理使用國***境***外商標的產品的申請。
4、二者的評價機制不同。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新出臺的《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規定:馳名商標將從企業的一種榮譽變成法律保護手段,不再由國家組織進行批量評比認定。這一新規定的出臺意味著馳名商標批量評定的歷史已經成為過去。而《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規定: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佈開展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凡不在當年評價目錄內的產品申請不予受理。
5、二者的認定條件不同。馳名商標的構成要件為: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使用範圍的相關材料;關於該商標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該商標在中國或其他國家或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既往記錄材料;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範圍等有關材料。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價重點為:實物質量水平;市場佔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產品所執行標準水平;企業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質量管理體系;企業的售後服務體系和顧客滿意程度等指標必須在全行業中位居前列。
6、二者的認定的後果不同。馳名商標被確認後,可以得到大於普通商標的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它採用的是“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的原則。已獲得馳名商標的產品如果遇到侵權糾紛,可將馳名商標作為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商標局進行仲裁。按《馳名商標認定和審議辦法》的規定,離開侵權糾紛,馳名商標對該企業沒有任何意義。而中國名牌產品的評定則主要是為授予企業一種榮譽,屬於國家獎勵機制的一部分。
馳名商標能跨類保護嗎
從法律規定來說,馳名商標並非受全類保護,只能說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也就是說,可以根據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比如海爾,因為馳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門在跨類保護時就幾乎涵蓋了全類,但有些馳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馳名商標,在一些不會造成公眾誤導的類別上就不會得到保護,比如不是很馳名的某某牌打火機,儘管是馳名商標,就不能禁止別人叫某某牌汽車。
在實際執行中,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得到的跨類保護比較多,如商標局在審查商標註冊申請以及工商部門在審查企業名稱申請時,一般都會對馳名商標予以照顧,也就是說,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準備申請註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時,商標局一般都會主動地對這些商標不予核准註冊,各地工商部門也會主動地不予核准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司名稱。
但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很難享受到這樣的待遇,因為由各地中級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並沒有在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備案和統一公告,商標局和各地工商局壓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當然不會主動地給予保護。
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遇到別的公司侵權時,就只能自己提出異議或爭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時,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遇到侵權時,只能由擁有這個馳名商標的企業被動地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但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在遇到侵權時,卻能得到工商部門的主動保護。
如何保護未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31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搶注未註冊商標、直接仿冒未註冊商標等行為,應該是違背了此法律規定的精神。如果未註冊商標構成了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裝潢或者它們的重要組成部分,則可引用該法第5條的規定,來保護未註冊商標。
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關於姓名權、肖像權、企業名稱權、名譽權的規定,也可以為未註冊商標提供一些補充性保護。
此外,當未註冊商標構成作品或該產品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時,也可用著作權、專利權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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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
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指在同類商品的範圍內保護馳名商標的專用權。
如法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並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標於不同類商品上,同時規定,一切尚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可以成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標取得註冊的障礙。
但法國在具體的判決上對馳名商標卻實行較廣泛的保護,其立論基礎是,被侵害的商標如果是馳名商標,如果馳名商標被冒用於不同商品上,將使消費者把這些商品誤認為是馳名商標權人的新產品而發生混淆。因此,將馳名商標冒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屬侵權行為,可對之提起訴訟。但這種擴大了的保護有一定限度,即以足以使消費者發生混淆的商品為範圍,如果兩種商品之間風馬牛不相及,根本不致產生混淆,則不可謂侵權。
從根本上講,法國對馳名商標還是實行相對保護。如法國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東洋工業公司使用“馬自達”***Mazda***商標時,應註明“汽車”以區別於美國索恩電氣公司的同名“馬自達”商標。
德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侷限於“同一商品與同類商品”,馳名商標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標是否受到保護,應由兩商標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標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類加以判斷,對於馳名商標使用於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國商標法未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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