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節假日上班工資演算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規範及原則的總稱。法律與倫理的天然關係決定了對勞動法的探討無法脫離倫理的範疇。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依據《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故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在節假日不上班應當得到正常的工資。其次,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勞動法規定的300%的工資標準,是否已經包括了不上班也應該享有的那部分正常工資呢?那麼依據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的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這裡規定的是:“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那麼我們所得出的結論就是所謂的支付300%的工資是在正常標準的工資基礎上另行加付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的發展歷史
1995年5月, 中國開始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
1999年9月18日,中國國務院釋出《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決定增加公眾法定休假日。春節、“五一”和 “十一” 法定休假3天,再加上調整的前後兩個雙休日,就形成了每年3個連續7天的長假, 使中國人每年的法定休息日達到了114天。 而每個長假掀起的旅遊消費熱也逐漸成為我國經濟生活的新亮點,被人們稱為黃金週。 2004 年,國家旅遊局表示,短期內不改變黃金週長假制度。
2004 年2月27日,中國人民大學校長建議增加傳統節日為法定假日,取消黃金週,強化春節長假。
2005年6月,中央部門釋出檔案詳細說明增設除夕、元宵、清明、端午和中秋節的重要性。
2007年1月22日,國家發改委到人民大學聽取增加中國傳統節日為法定假日的意見。
2007年2月,調整國家法定節假日,進入徵求意見階段,法定節假日調整呼之欲出,新華社發表長文深度分析黃金週調整的政策背景。
2007年11月9日,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研究小組的方案在人民網、新華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以及新浪、搜狐等網站上予以公佈,開展民意調查。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增加1天,即由10天增加到11天。
2.對國家法定節假日時間安排進行調整:元旦放假1天不變;春節放假3天不變,但放假起始時間由農曆年正月初一調整為除夕;“五一”國際勞動節由3天調整為1天,減少2天;“十一”國慶節放假3天不變;清明、端午、中秋增設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各放假1天***農曆節日如遇閏月,以第一個月為休假日***。
3.允許週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2007年國家法定節假日製度調整方案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法定休假日天數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二是法定節假日安排要有利於弘揚和傳承民族傳統文化;三是節假日製度安排要儘量減少對經濟社會執行影響和衝擊;四是休假制度安排要體現社會公平,讓全體公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五是法定節假日調整和帶薪休假制度安排要充分考慮到國民旅遊需求。
法定節假日的適用法律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歲的人為青年***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