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企業辦法
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這一條是出自於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範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企業,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係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前款所稱創業企業,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設立的處於建立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第三條 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凡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式的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接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分國務院管理部門和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兩級。國務院管理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管理部門備案後履行相應的備案管理職責,並在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務院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備案
第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設立。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申請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第八條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國務院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在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創業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階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階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階管理人員”,係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章程等規範創業投資企業組織程式和行為的法律檔案。
***二***工商登記檔案與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三***投資者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出資額的證明。
***四***高階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由管理顧問機構受託其投資管理業務的,還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管理顧問機構的公司章程等規範其組織程式和行為的法律檔案。
***二***管理顧問機構的工商登記檔案與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三***管理顧問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名單、簡歷。
***四***委託管理協議。
第十一條 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檔案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並向其發出“已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三章 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
第十二條 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限於:
***一***創業投資業務。
***二***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
***三***創業投資諮詢業務。
***四***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
***五***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
第十三條 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第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於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十五條 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第十七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在章程、委託管理協議等法律檔案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八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從已實現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的業績報酬,建立業績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事先確定有限的存續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於7年。
第二十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創業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第五章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遵循本辦法第二、第三章各條款的規定進行投資運作,並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管理部門已予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管理部門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與業務報告,並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係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檔案。
***二***增減資本。
***三***分立與合併。
***四***高階管理人員或管理顧問機構變更。
***五***清算與結業。
第二十七條 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對創業投資企業及其管理顧問機構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在第二、第三章相關條款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投資運作進行不定期檢查。
對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條款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並在自取消備案之日起的3年內不予受理其重新備案申請。
第二十八條 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報告已納入備案管理範圍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的指導。對未履行管理職責或管理不善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建議其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失職責任。
第三十條 創業投資行業協會依據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自律管理,並維護本行業的自身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財務公司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財務工作管理,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翱翔公司,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在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財會機構設定及財會人員崗位職責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執行情況。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可由會計兼任。
第五條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覆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公司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稽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公司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範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公司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二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三條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第十七條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及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八條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九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監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二十一條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二條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登出。
第二十三條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籤。
第五章現金管理第二十四條公司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准的其他開支。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五條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稽核,總經理批准後支付現金。
第二十六條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七條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八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九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三十條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稽核;交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一條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憑發票、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稽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二條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准後,由會計稽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三十三條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四條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門經理簽字,會計稽核時間、天數無誤並報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五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第六章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檔案和其他有儲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稽核、記帳、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儲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三十八條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
第三十九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
第七章處罰辦法第
四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制度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檔案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洩露祕密及貪汙挪用公司款項的;
***六***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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