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註冊的商標保護
對於未註冊成功的商標,我們應該如何保護?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保護規定是什麼,如何保護?
一、保護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規定
《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定了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二、如何保護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僅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對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不適用這個規定;至於那些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已在中國註冊的商標的,則明顯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也不是這裡要解決的問題。從具體行為看,對 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表現為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複製是指以印刷、影印等方式將馳名商標製作為商 標,摹仿是指照馳名商標的樣子製作,翻譯是指將文字商標從一種文字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 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管機關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在我國已有多起對未註冊商標予以保護的範例,如商標局曾應義大利費列羅有限公司***簡稱費列羅公司***的申請,撤銷了張家港市乳品一廠搶先註冊在相同商品 ***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圖”商標。費列羅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產廠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圖”商標在世界上***包括中國***有較高知名度。 1986年,該商標在中國註冊,其產品開始進入中國市場,並在其產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樣及圖形,但沒有註冊。張家港市乳品一廠於1992年將“金莎及 圖”商標在第30類“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搶先註冊。商標局認為,費列羅公司的商標是馳名商標,該商標被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和使用,易引起消 費者混淆與誤認,依據《巴黎公約》,張家港市乳品一廠的“金莎及圖”商標不予核准註冊。類似的保護未註冊馳名商標的案例還有“氟利昂”、“吉普”等。
商標保護期限是多長時間
商標權的期限也稱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標所有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對註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
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
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計算應自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所謂核准註冊之日,即是核准註冊公告之日。應注意,如果有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商標保護期限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滿之後,需要另外繳付費用,即可對商標予以續展,次數不限。續展要在規定的續展期內辦理。
未註冊馳名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
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可追溯到《巴黎公約》第 6 條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中,對具備了馳名商標條件的未註冊商標,認定其為馳名商標並提供法律保護,是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的最低要求。TRIPS 協議繼承和發展了《巴黎公約》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其16條第2款進一步確定了未註冊馳名商標保護範圍:“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因此,將具備了馳名商標條件的未註冊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加以保護,這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 5 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 5 年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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