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申請流程

  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註冊?註冊的流程又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如何辦理流程

  根據《協定》、《議定書》確定中國為原屬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通過《協定》或《議定書》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必須首先在中國取得商標註冊、初步審定或者申請已被受理為基礎,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可以直接到商標局或者郵寄辦理,或者委託代理組織辦理。

  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後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登出、註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續展、指定代理人等有關事宜的,申請人可以直接或者委託代理人到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或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辦理。但申請辦理與馬德里協定成員國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後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登出事宜的,則必須通過商標局辦理。

  商標公告、註冊證、續展證及其它通知。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一經在國際註冊簿上登記後,即由國際局負責刊登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上,每週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訂購;商標註冊證、續展證及其它有關通知,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申請人、註冊人或其代理人。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的條件

  中國申請人提交商標國際註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根據《馬德里協定》提交申請***指定國家為協定國家***: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2、根據《馬德里議定書》提交註冊申請***指定國家為議定國家***: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經過商標局受理註冊申請,或者核准註冊的商標。

  3、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內容必須與申請人在國內註冊的商標內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相同或者不超過原註冊的商品範圍。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的好處

  1、費用較低

  通過馬德里協定進行商標國際註冊時,每指定一個國家,就要交納一筆指定費。但是,各成員國的指定費用低於分別到每個國家註冊的費用。首先,馬德里協定國的3個類別以內的指定費用都統一為100瑞士法郎,比這些協定國中大部分國家的實際商標官費要低;其次,馬德里議定書國的費用盡管各國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僅僅是這些國家的實際商標官費,沒有額外費用發生。

  2、節省時間

  商標國際註冊的日期,以國家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在申請手續齊備的情況下,編寫申請號,並在2-3個月內將申請書件寄國際局。如果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手續完備,大約需要3-4個月的時間,國際局可發商標註冊證。從國際註冊日起算,如果12個月內沒有收到協定國或者18個月內沒有收到議定書國發來的拒絕給予商標保護的駁回通知書,即表示該商標已在該協定國或議定國自動得到了保護,對於那些實際審查期限非常長的國家,此種規定大大縮短了申請人為得到該國的商標註冊保護而需等待的時間。

  3、手續簡單

  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自行或者通過本國代理組織向本國商標局遞交一份申請,通過商標局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國際局辦理商標國際註冊事宜,即可指定眾多國家進行申請保護,不需要委託國外的代理組織代為申請,手續簡便。

  馬德里國際註冊的缺點

  1、國際註冊的國家數量有限

  因為《馬德里協定》最先是由實施商標註冊原則的國家提出的,所以,以取得所屬國國內註冊作為申請國際註冊的先決條件,限制了一部分實施商標使用原則的國家的積極性;

  截至目前,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目前只有80多個國家,還有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絡密切的一些重要國家,目前還不是成員國,北美、南美、中東、非洲、東南亞等地區的大部分國家還徘徊在該體系之外,其中包括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尼西亞等一些我國重要的貿易伙伴。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註冊,不得不同時選擇逐一國家途徑來申請商標。

  2、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

  國際註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內註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家註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3、國際註冊商標的事先查詢方式的有侷限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體系中只能查詢通過該體系辦理註冊的國際商標資訊,而對馬德里體系中各個成員國的商標資訊不具有統一檢索查詢能力。因此,對於準備辦理國標註冊的商標,如果需要事先了解該商標的在所指定國家和地區的註冊可行性資訊只能通過該國的商標代理機構或律師機構和該國家的具體商標情況逐一進行檢索查詢和分析判斷。而且與逐一國家註冊時的情況一樣,需要額外支付高額的檢索查詢費用,查詢結果取決於實施查詢的代理機構和代理人。

  4、申請註冊過程中出現的事宜處理與逐一國家註冊時是一樣的

  國際商標局對申請人提交的馬德里及國際註冊申請僅僅是負責向被指定國家主管商標機關傳遞相關申請檔案,而由各個被指定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根據自己國家的法律規定對申請商標進行審查。如果某一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在審查中認為該商標申請不符合被指定國家的法律規定而要求修改,或出現***部分、全部***駁回,或被他人提出異議等情況而需要辦理答辯、複審等事宜時,國際商標局只負責傳送相關通知書,而不負責轉交申請人需要向締約方提交的複審或答辯書件等法律檔案,此時只能由申請人委託該締約方國家認可的代理機構遞交。就需要該商標申請人另行通過相關代理機構委託該指定國家的代理人***律師***辦理相關法律程式,並另行支付相應的答辯、複審等規費和***律師費***代理費。對於這些商標事宜的處理與逐一國家註冊時是一樣的,馬德里國際註冊並無優勢可言。

  5、沒有統一的註冊證

  馬德里國際註冊雖然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後可以很快捷的收到一份國際商標局頒發的國際註冊證和國際註冊號,但該商標國際註冊證非常簡單,而且只是該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的憑證,其效力僅相當於國內的受理通知書,並不是該商標在指定國家能受到保護的有效法律檔案。就目前來說僅有少數締約方國家可以在核準國際註冊申請後會頒發該指定國家的商標註冊證書***如:美國、日本等國***,而大多數締約方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在審查之後一般不頒發註冊證或核准通知書,僅僅釋出一個宣告在該國受保護的通知,有些國家甚至連保護宣告檔案都沒有,僅是指自動受保護。只有在商標被全部或部分駁回的情況下,才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因此,申請人只有通過計算駁回期限的方式來推斷自己的商標是否被相關締約方的主管機關核准。

  對於習慣了擁有一張經商標主管機關蓋章的註冊證的國內申請人來說,沒有註冊證會令他們感覺有些不踏實,大多數國家的申請人也有同樣的想法。如果確實需要證明該商標在所指定國家受到保護還需要另行向該國商標主管機關開具商標註冊證明檔案,並另行繳納相關費用。

  6、註冊效力的不穩定性

  由於國際註冊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五年後才能與原屬國的註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註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際註冊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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