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準則實施後的上市公司財務監管

與以前的準則相比,2007年新的會計準則在無形資產的確認、初始計量、後續計量、無形資產減值以及披露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變化,而這些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有著重大的影響。

  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⒈初始計價中對企業內部開發費用允許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法,對於研究開發費用較大的企業影響是巨大。一些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將會表現出開發期費用減少、利潤增加,從而造成權益的增加,資產結構隨之發生變化,權益比率提高,有利於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

  我們以京東方200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為例,若遵循舊會計準則其淨利潤為2.06億元,不過,按照新準則調整後,其淨利潤則上升至3.54億元,差異1.48億元。其中最主要的差異便集中在“研發費用資本化”一項上,計1.64億元,佔其淨利潤的80%。

  ⒉新準則明確規定無形資產使用範圍不包括商譽;並且增加有關不確定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規定了此類無形資產不再採用攤銷的辦法,而是採用減值測試。商譽的後續計量方式由按照直線法攤銷,改變為至少每年進行減值測試不攤銷的方法,並規定按照相關資產組或組合進行減值測試的方法。此舉可能增加或減少企業的損益,從而造成權益變化,資產結構隨之發生變化。這樣的改變能夠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相應的會計處理。

  ⒊取消舊準則“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這條規定,企業就可以按照投資雙方議定的價格作為入賬價值,增加企業的資產和權益。

  新準則可能帶來的問題

  ⒈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支出比例可被隨意調節。新準則中將企業的研究與開發支出區別對待,將無形資產的開發劃分為兩個階段: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即費用化;而開發階段的支出,如果能夠滿足技術可行性、具有使用或出售的意圖、能夠產生經濟利益、支出能夠可靠計量等幾個條件時,可以資本化處理,計入無形資產。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無形資產研發業務複雜、風險大,將很難明確劃分研究和開發兩個階段。

  ⒉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初始計量成本可被高估。接受投資方以無形資產投入時的初始入賬價值,由舊準則規定的按投資方賬面價值入賬改為新準則規定的可以按投資協議或合同約定的價值入賬。新頒佈的《公司法》也規定:“對出資的非貨幣性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換句話說,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併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一般按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然而,會計實務中對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的測算和確認非常困難,大多數無形資產通常不存在活躍市場,且部分無形資產具有獨特性、隱蔽性、保密性因而難以預計其未來現金流量和測算其公允價值。

  ⒊有關無形資產後續計量被濫用。無形資產的攤銷會計處理是基於其使用壽命的估計。而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一般應由經濟因素和法律因素確定的期間孰短原則確定。但很多無形資產沒有法定使用壽命,如何切合實際的估計使用壽命給會計處理帶來困難。

同時,新準則規定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有的上市公司就可以根據需要以無法估計攤銷期為由,不進行攤銷。另外,新準則允許估計無形資產殘值、改變無形資產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以及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等,上述規定在完善理論的同時也造成實務中舞弊可能性的增加,形成一把雙刃劍。

  ⒋減值準備不能充分計提。新準則中無形資產的減值按照《資產減值》準則處理,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樣可以防止企業利用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衝回調節利潤。但是由於減值準備不得轉回,個別企業可能出於利潤壓力,在無形資產存在減值跡象時,未能充分計提減值準備。

  防範監管風險的對策

  ⒈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新準則實行後,應當督促上市公司謹慎地採用開發支出有條件地資本化,儘量避免過多的上市公司對研究與開發支出進行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或通過會計估計變更鉅額登出以前年度已資本化的開發支出的現象。

  另外,在監管工作中應明確要求公司準確劃分研究和開發支出,確認開發階段的支出時要提供能夠滿足技術可行性、具有使用或出售的意圖、能夠產生經濟利益、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的相關證據,並關注以後年度該項資產的使用情況。

  ⒉強化中介機構的作用。無形資產價值的模糊性效應如果得到放大,其後果不堪設想,不僅僅是業績變臉的藉口,更是掏空上市公司的利器。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在加大管理層的責任的基礎上,利用專家的工作來協助判斷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如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提供該項資產的評估報告;在期末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進行價值測試時,也以評估報告價值為依據。同時,也要加強對評估機構的責任追究。

  ⒊提高資訊披露質量。新準則對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更加依賴會計報表編制者的判斷和估計,既然是判斷和估計就允許存在善意的錯誤,當然在實務操作中將很可能出現更多通過攤銷年限、攤銷方式以及殘值率的選擇而操縱利潤的行為。

  為防範這方面產生的問題,在實際監管中應當進一步提高關於攤銷年限、攤銷方式以及選擇攤銷方法理由的披露要求,對變更年限和方式等因素進行嚴格限制。比如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報具有重要影響的無形資產的基礎上,要求上市公司在新準則規定的披露事項外增加:內部產生無形資產與其他無形資產類別區分披露;無形資產取得方式;期初期末賬面餘額的變動情況(本期增加、攤銷、轉出等);本期計提減值損失金額;確定攤銷方法的判斷依據;以政府補助方式取得無形資產初始計量情況(如存在);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影響的單項無形資產的描述等。